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为确保我区委托征收企业依法、全面、足额缴纳排污费,现将2014年度自治区排污费委托征收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准确核定、全面征收委托征收企业排污费,并实行排污费按季申报、按季核定、按季征收、按季解缴自治区国库。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2014年度委托征收企业第一季度排污费的核定工作,第二、三、四季度由各地州市环保部门核定。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2〕1919号)要求,二氧化硫每个污染当量按1.20元,化学需氧量每个污染当量按1.40元征收;排污费征收、减免、使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杜绝“协议收费” 、 “定额收费” 和随意减免等不规范行为。我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
附件: 2014年自治区排污费委托征收企业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