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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生物发酵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4-02-24    浏览次数:3

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生物发酵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生物发酵制品项目位于乌鲁木齐甘泉堡工业区经济合作与产业孵化区内。该项目以外购马铃薯淀粉、葡萄糖、黄豆等为主要原料,生产黄原胶、结冷胶、支链氨基酸、脯氨酸等生物发酵制品。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主体工程,包括马铃薯淀粉糖化生产线、黄原胶生产线、小品种氨基酸生产线和羧甲基纤维素(CMC)生产线等;公用辅助工程,包括动力车间、给排水系统、维修设施、仓库等;研发中心,包括研发菌种室、办公室、原料库、产品库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设施、厂内污水处理站、浓污制复合肥生产线和锅炉灰渣制加气砖生产线等以及办公生活等设施。本项目总投资约4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53亿元,占总投资的3.8%。

  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协调解决新疆生物发酵制品项目环评批复的请示》(乌经开管发〔2012〕2号)、新疆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中心编制的《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生物发酵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3〕390号)以及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初审意见(乌环评函〔2014〕1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依照《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施工期污染防治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物料定点堆放,散装物料存放、运输时加盖篷布,确保施工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乱排;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迹地。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动力车间燃煤锅炉产生的烟气采用静电 布袋二级除尘、炉内喷钙 炉外脱硫塔脱硫、低氮燃烧 SNCR法脱硝,脱硫设施无烟气旁路建设,烟气排放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复合肥生产线热风炉产生的烟气经文丘里洗涤器 多级喷淋 等离子电除雾器处理,烟气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中的相关限值要求;复合肥生产线产生的恶臭气体应采取除臭措施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厂内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气系统收集后,送入锅炉焚烧处置,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加气砖生产线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 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按要求建设全封闭煤场及灰渣场,除尘灰采取封闭灰罐贮存,锅炉上煤系统采用全封闭输煤廊,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做好废水污染治理工作。小品种氨基酸生产线和羧甲基纤维生产线高浓度污水经蒸发、浓缩处理后,浓缩液送复合肥生产线制复合肥,其余各类废水均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内新建20000吨/日污水处理站,采用厌氧—好氧污水处理工艺,深度处理采用曝气生物滤池(BAF) 反渗透工艺,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到《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表2中的相关限值要求,处理后的达标废水部分回用于厂内生产,剩余部分通过园区排水管网排至项目区北侧的沙漠地区,依托园区规划建设的北沙窝污水库工程处置;待园区污水处理厂正式投运后,项目外排废水通过园区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置。

  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厂区按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在厂区可能发生工艺废水事故排放的位置,设置专用疏水通道,一旦发生事故排放,确保事故状态下泄漏的物料、生产废水等各类废水排入本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的、有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排放池暂存,事故解除后立即按规定方案处置。厂区内生产装置区、罐区、事故水池等应做好地面防渗,在厂区内清净废水等严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入的收集口,须设置应急封闭装置,事故状态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排入。罐区应按规范建设隔堤和围堰。

  (四)采取安装消声器、隔音罩、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与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配置健全的消防设施并妥善对消防水进行处理和处置。建立与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接及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发生污染事件。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应制定《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我厅备案。

  (七)项目须按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商请并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八)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使资源和能源得到最大的利用,待园区基础设施建成后具备清洁能源使用条件时及时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替代。

  (九)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按要求标识,并设计必备的监测采样平台。按规范安装废气、废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正常联网,配合环保部门做好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验收及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等工作。

  (十)我厅在审批该项目过程中,经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另建有一条玉米淀粉生产线。你公司应尽快将该生产线拆除,以此作为本项目试生产的条件之一。

  (十一)本项目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建立专项档案,纳入环保试生产和验收内容,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本项目位于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乌鲁木齐大气联防联控区域内。按照《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新党办发〔2013〕10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新环防发〔2013〕214号)的有关要求,该项目建设须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138.6吨/年、氮氧化物127.5吨/年、化学需氧量120吨/年、氨氮18吨/年。项目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指标从国电新疆鸿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关停的9#机组产生的减排量中调剂解决;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指标从已关停的乌鲁木齐菱花味精有限公司和新疆南湖纸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产生的减排量中调剂解决。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乌鲁木齐市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竣工后,须在试生产前向我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三个月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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