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3-08    浏览次数:6

  一、制定背景

  2015年1月和9月,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我省制定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共享全面小康”为目标,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等惠残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人群,加大保障力度。具体如下:

  第一,提出残疾人共享全面小康进程的目标。2008年我省全面实施以基本生活保障、基本托安养服务和基本康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受到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欢迎和好评。新出台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共享全面小康”这一目标,首次在省级层面建立了“广覆盖、高标准、动态调整、衔接有序”的浙江特色残疾人四项福利补贴制度,确保在推进共享全面小康的进程中不让一个残疾人掉队。

  第二,建立残疾人四项补贴制度。我省在国家建立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残疾人康复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明确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且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第三,将非重度困难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范围。社会救助方面,在国家将“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我省增加了“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并明确其享受与个人直接相关的低保家庭同等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方面,国家文件主要是“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我省将受益面扩大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方面,国家要求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我省将范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人康复补贴方面,将受益人群从0—6周岁扩展至0—18周岁,明确“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国家对象为“贫困和重度残疾人”,我省明确为所有持证残疾人,对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按照家庭经济情况、残疾程度等分别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第四,明确相关补贴的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并每年随低保标准同步动态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残疾人的自理能力程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是将原来对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从1.2万元提高至2.4万元,并对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且增加补助年限;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为鼓励残疾人走出家门,实现就业创业,明确“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予以政策补贴。同时,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各类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奖励和补助力度,明确了按比例就业单位和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标准,对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聘用非全日制残疾人用工的集中就业单位予以优惠扶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六,强化工作举措。加大医疗康复救助,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明确“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推动各地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加强住房保障,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明确“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和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都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每个市、县(市)都至少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人口在1万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进一步补齐、补好残疾人事业发展短板。加大事业宣传力度,县级以上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加强工作保障,提出了“两个10%”的要求,即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省级统筹比例提高至10%,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指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开展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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