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畜牧)局(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农业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项目通知精神,现就全省2013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1)执行。优先支持生猪产业优势区域,优先支持获得省部级标准化示范场(小区)称号的规模养殖场(小区)。2007-2012年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小区(场),安排过大中型沼气工程(已批复可研报告的项目),市级未将项目请验报告上报省上者,不得纳入本批申报项目。
二、建设内容及投资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二)投资补助标准
按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分别予以25万元、50万元、70万元和80万元投资补助。
各市(区)在筛选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确定,不得擅自降低或调高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地方配套按照中央与地方4:1的比例掌握,省上优先审批配套资金已落实的项目。
三、建设任务与投资规模
各市(区)按照生猪存栏量、出栏量和规模养殖情况等综合确定申报项目。申报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参见附件2,可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的120%申报。
各市(区)在申报项目中,中央投资规模50万、70万和80万的项目要占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如未按要求比例报,省上将会对规模指标进行调剂。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市(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分配的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生猪生产实际情况,经实地踏查,提出拟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并确认无争议后,由发展改革、农业(畜牧)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畜牧局各一套。省农业厅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委审批。
请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5月28日前上报正式文件,并同时将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fgwliubin@163.com、nytjhc@163.com和nytxmc@163.com。由于申报时限很紧,对按期报送存在困难的市(区),我们将适当调整其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统筹考虑安排其它条件成熟的项目。
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改委农经处:刘 斌 029-87292613
省农业厅计财处:韩春选 029-87321691
省畜牧局畜牧处:周忠喜 029-87344000
附件:1、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2、各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表
3、2013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汇总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农业厅
2013年5月25日
附件1: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按有关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注: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主要是根据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和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