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本市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2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本市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经市政府同意,在《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2〕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3〕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的基础上,现对上述支持政策进行局部调整完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的限制。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工商个体户以及其它非法人单位”等纳入补贴范畴,补贴对象为锅炉拥有者。锅炉拥有者由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认定。

  二、2014年底以前进行替代的电锅炉50%业扩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使用电锅炉进行清洁能源替代产生的电力增容业扩费的50%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各承担一半,补贴范围为在2014年底前完成替代的锅炉。为鼓励先做,对2013年“66号文”开始执行以来实行电锅炉替代的,也相应享受该政策。鼓励原由电力企业给予的优惠继续执行,并鼓励其进一步给予优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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