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农业(畜牧)局(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申报2013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精神,现就2013年全省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奶牛饲养实行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封闭管理;没有患口蹄疫及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项目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优先支持参加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的规模养殖场。具体标准按照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与管理标准(见附件1)执行。2008-2012年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安排过大中型沼气工程(已批复可研报告的项目),市级未将项目请验报告上报省上者,不得纳入本批申报项目。
二、申报范围
为促进企业标准化奶源基地建设和奶业健康发展,鼓励龙头企业自建、收购奶源基地,经研究,今年分两类项目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一)龙头企业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各市推荐1个。项目单位应为省级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乳制品为本地品牌,养殖场为该企业2012年12月31日前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养殖场。每个奶源基地项目包括3-4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申报中央投资不超过400万元。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摸清符合上述条件的龙头企业及其养殖场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养殖场改造方案和资金需求据实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二)其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在2012年省级储备项目中安排。各市负责审核,对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及时上报。
三、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养殖场(小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生产性能测定采样等配套设施设备及饲草料基地。各地要根据养殖场(小区)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四、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中央投资分年存栏300-499头、500-999头、1000头以上三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存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
年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30万元。
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70万元。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项目中央投资,不得擅自调整补助标准。各市要支持项目建设,按照中央投资的25%安排市级配套。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市级农业(畜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联合布置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项目,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二)各市农业(畜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省级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奶牛养殖场(小区),由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承诺书以及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奶牛养殖场(小区)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等,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和省畜牧局。
(三)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畜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和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联合审查后,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标准和建设条件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省上未安排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储备。请于5月28日前上报,并将申报表(附件2、3)电子版发送至fgwliubin@163.com、nytjhc@163.com和nytxmc@163.com。
联系人和电话:
省发改委农经处:刘 斌 029-87292613
省农业厅计财处:韩春选 029-87321691
省畜牧局畜牧处:周忠喜 029-87344000
附件:
1、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建设与管理标准
2、XX市XX乳制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奶源基地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农业厅
2013年5月25日
附件1:
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与管理标准
为加快奶牛养殖方式转变,提高奶牛养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以生产高效、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与布局
(一)养殖场(小区,下同)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背风向阳,通风良好,给排水方便。
(二)养殖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通方便,有稳定水、电供应,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养殖场附近应有条件获得足够的青贮饲料供应。
(四)养殖场的整个功能区布局合理,分为生产区、管理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大部分,管理区和生产区应处在上风向,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应处于下风向。
二、设施与设备
(一)养殖场应有车辆消毒池、更衣消毒室、兽医室、隔离区、病死牛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兽医防疫设施。
(二)养殖场应有挤奶厅、质量检测、饲料加工或贮存间、档案资料室、青贮窖等生产及管理配套设施。
(三)养殖场应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内部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奶牛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
(四)圈舍朝向、规格、及各栋圈舍距离合乎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充足的运动场区。
(五)养殖场应有挤奶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牛奶贮存及运输设备、青贮饲料加工调制设备、兽医诊疗器械等必要的设备。
三、管理及防疫
(一)养殖场有集中统一的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规范。
(二)养殖场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奶牛配种、系谱、分娩、牛只变动、饲料、兽医防疫及用药、产奶量、牛奶质量等。
(三)养殖场内有足够数量的管理及技术服务人员,所有人员应符合从业健康及技能要求。
(四)养殖场有符合本场实际的免疫程序,消毒防疫措施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做好防疫记录。
(五)挤奶厅配有相应挤奶能力的挤奶设备及牛奶储存、质量检测设备,牛只消洁、挤奶设备清洗消毒、挤奶过程管理、牛奶质量检测、牛奶冷却与储存程序应科学合理,符合规定要求。
(六)养殖场应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供应方案,饲草饲料来源清楚、质量可靠,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标准,每年每头成母牛应有不少于7立方米青贮饲料,可采用集中青贮或分户青贮的方式自行设计和安排。
四、环保要求
(一)养殖场周边、场内道路两旁应有绿化措施。
(二)养殖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益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三)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因地制宜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