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1月1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2015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我省根据国办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提出到2020年,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资源配置得到明显优化和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显著提升,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建立健全“越往基层、越在偏远、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师德建设。全面落实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惩处、检查和保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鼓励有需要且有条件的地方,对到乡村学校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鼓励支持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研究制订提高乡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政策。提高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逐步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关心乡村教师身心发展。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要在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的基础上,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总体平衡,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原则上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应适当倾斜照顾。乡村学校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对课题和发表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
(六)积极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在同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连续任教达到12年的,均要实行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大力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
(七)加强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改革师范生招生制度,鼓励师范类高校通过提前批次、“三位一体”和自主招生等方式开展招生。改革乡村教师培养模式,按一专多能要求培养乡村教师。全面实行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先在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年再正式上岗的培训模式。加强乡村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
(八)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组织开展省级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村教师等予以表彰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开展各类涉及教师的评选表彰活动中,向乡村教师倾斜。
(九)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既要关心乡村教师的工作和个人事业发展,也要关心乡村教师的生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充分关注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引导乡村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本《实施办法》的乡村教师,指的是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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