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6-03-08    浏览次数:2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围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政府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现就该《意见》内容作一解读。
  一、《意见》制定背景和依据
  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要求,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厅字〔2015〕15号),提出要“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按照深化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工作,适合由学会承担的,可整体或部分交由学会承担。同时,政府部门有关职能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社会化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学会承担”。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浙江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浙委发〔2014〕22号)和《浙江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浙委办发〔2014〕49号)提出,逐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组织转移职能,按照“能交则交”的原则,将政府履行的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事项,委托或移交给社会组织承担要求逐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组织转移职能,按照“能交则交”的原则,将政府履行的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事项,委托或移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一)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意见》要求,围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简政放权,改革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按照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稳妥有序和强化监管的原则,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二)关于职能转移的主体。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构,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实际是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将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同时,目前还设有一些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大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运行方式与行政机构基本一致。《意见》提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众团体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施行。
  (三)关于承接职能的主体。《意见》提出,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主要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最近2个年度年检合格、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实现对行业的自律管理,以及政府职能转移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要求等基本条件。
  (四)关于职能转移的主要内容。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考虑到各级政府的履职重点并不相同,职能转移的具体内容应有所区别,《意见》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内容作了原则规定。《意见》明确,职能转移的内容,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转变职能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可以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适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职能转移的方式和程序。《意见》提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可以采取直接转移、委托转移两种方式进行,转移程序包括确定转移职能、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4个环节。其中,转移方案的组织实施,要按照发布转移信息、提出承接申请、确定承接主体、转移公示、签订协议、职能移交和履行协议等7个步骤具体操作。
  (六)关于职能转移的保障措施。考虑到职能转移涉及机构编制、民政、财政等多个部门,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意见》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职能转移的政策措施,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转移职能实施方案;法制部门负责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合法性审查;民政部门负责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制度,编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研究完善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相关的经费保障政策;职能转移主体作为转移职能的责任主体,负责梳理各自所承担的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职能转移方案,将能够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和工作事项分离出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并做好转移职能目录确定后的具体实施、业务指导;科协、工商联等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职能转移工作,督促下属有关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按要求规范运行和实施所承接的政府转移职能。
  (七)关于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避免政府职能转移后出现管理真空和履职不到位等现象,《意见》明确,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职能转移部门认真落实对承接转移职能社会组织履职情况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办法,强化督促检查,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及时向社会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要按照协议要求,制定履职规范和工作流程,定期向职能转移主体报告工作并公开办理情况,接受职能转移主体和社会监督。机构编制、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对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的履行、财政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任务完成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社会组织予以通报;对运作出现问题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或按协议要求收回转移的职能;对在行使职能中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技术秘密及其他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促使社会组织有效履行职责。监察部门要对政府职能转移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职能转移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职能转移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审计部门要对转移职能的政策执行、财务收支情况等开展审计监督,确保职能转移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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