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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自治区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地膜回收利用)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0    浏览次数: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各相关地州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全面了解掌握自治区农田残膜综合治理情况,进一步规范完善自治区农田残膜综合项目的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由自治区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于近期联合组成项目检查工作组对2012年自治区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地膜回收利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检查范围

  莎车县、岳普湖县、阿瓦提县、新和县、库尔勒市、尉犁县、焉耆县、伊吾县、玛纳斯县、博乐市、精河县、伊宁县、沙湾县、乌苏市、额敏县、福海县、哈巴河县等17个项目县市。

  二、项目检查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采购情况:项目前期各阶段的论证审批情况;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有无假借资质承揽项目以及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现象;评标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项目招投标环节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限制排斥招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转包违规分包以及假借资质投标等问题。建设规模、内容调整及报批情况;设计变更的批准情况等。

  (二)回收站点建设情况:项目县市废旧地膜回收站点选址、建设及运行情况,能否有效促进当地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三)示范区建设情况:项目县市是否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示范区地膜回收面积及任务;项目县市是否落实和完成标准地膜的发放和补贴工作。

  (四)能力建设情况:项目县(市)是否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残膜回收工作监督机制;是否开展了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是否在当地营造了促进农业清洁生产的氛围。

  (五)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示范区是否全部使用0。008mm以上厚度地膜;新增废旧地膜再生塑料颗粒加工能力是否达标;废旧地膜资源化利用率是否达到85%。

  (六)项目资金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项目补贴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项目区农户标准地膜补贴资金兑付情况以及有关档案资料等是否健全。财务管理中是否存在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和资金不及时拨付等情况,项目档案、图片、文字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可信。同时,检查工作组要对项目区补贴农户进行一定比例地抽查。

  三、组织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将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一是由项目县(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先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二是项目县(市)所在地(州、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对项目县(市)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三是自治区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将组织项目检查组对项目进行抽查。

  四、具体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收到实效。项目县(市)的自查报告(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安排,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在取得主要的成效,项目运行管理模式,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好经验和典型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要进行全面总结)。

  (二)各项目县(市)自查工作务必于2月25日前结束,自治区抽查将于2月下旬开始,自治区抽查组成员将由自治区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有关人员组成。

  (三)地(州)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将实施情况、检查结果以三家正式文件形式于3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自治区对工作开展好,废旧地膜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县市,在今后有关项目的安排上给予倾斜,并及时通报表彰;对未能及时开展工作、项目建设严重滞后的县市,自治区将全部追回项目建设资金,并停止今后有关项目的审批;对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县市,自治区将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时整改。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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