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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04    浏览次数: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以下简称《环境准入条件》),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该《环境准入条件》将作为我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指南,各地(州、市)环保局可参照执行。

  《环境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21日
 附件:新环发 2014 59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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