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6-0009
浙财农〔2016〕2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办(整治办、保护办、农培办)(宁波不发):
按照“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深化美丽乡村建设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突出财政资金的公共性,现对《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45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自2016年开始,省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不再直接扶持省级农家乐特色点、精品点、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等创建,省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也相应调整。
1.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中,“(五)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省级农家乐特色点、精品点,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修改为:“(五)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重点县(市、区)创建对象。”
2.第七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中,“(四)农家乐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改造、装修,服务和接待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农耕文化展示、小型景观建设、标志标识制作、宣传推介、规划编制、营销平台建设等。”修改为“(四)农家乐公共设施建设、公共宣传推介、区域规划编制和公共电商营销网络建设等。”
3.第九条“因素法分配的任务因素”中,“(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根据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算确定。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综合计分方法为每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点分别得10分、2.5分,四、五星级经营户分别得0.5分、1.5分,四、五星级经营点分别得2分、4分,精品项目村、点分别得20分、10分,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分别得25分、60分,重点县市得120分(重点县市认定办法另行制定)。”修改为:“(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根据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算确定。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综合计分方法为每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得10分,精品项目村得20分,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分别得25分、60分,重点县(市、区)得120分。除重点县(市、区)外,同一区域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统计。”
二、根据“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深化美丽乡村建设有关工作要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可由市县统筹用于特色精品村培育、美丽乡村风景线打造等公共设施建设支出。
三、原附件《美丽乡村建设政策清单》调整如下:
序号 |
政策 类别 |
政策名称 |
1 |
公 益 类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2 |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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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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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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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准公益类 |
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 |
6 |
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办
2016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