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3-08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省政府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新常态下审计工作的新定位、新任务和新要求,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新形势下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切实发挥审计作用有着重大的意义。现就《意见》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提出要加强审计监督。四中全会更是从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出发,提出要加强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同时作出了完善审计制度的重大部署,把审计地位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正式出台,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方面的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审计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及《浙江省审计条例》,结合浙江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提出了相关意见。
  二、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加强审计工作,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对于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审计,可以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可以更好地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可以推进依法行政,为建设廉洁政府、俭朴政府、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三、《意见》具体内容解读
  (一)关于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意见》要求,将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作为重点审计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加大民生和环保领域的审计力度,强化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监督,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一是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着力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促进政策落实和完善。二是关注公共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加强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公共资金安全。三是揭示风险和促进深化改革。正确把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并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四是加大民生和环保领域的审计力度。加强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推动惠民政策全面落实,积极探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五是强化对依法行政和权力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密切关注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情况,做好“四张清单一张网”推进情况跟踪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同时加大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六是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重点专项资金、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区(新区、园区)等其他审计对象的覆盖面。
  (二)关于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和整改机制。
  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和整改机制方面,《意见》要求,一是有关部门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资料和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信息及必要的技术文档,并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审计与财政、税务、金融、发改、人力社保、民政、住建、国资、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案件会商、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三是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整改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四是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各级政府应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五是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责任,保障必要的人员配备与工作条件。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形成与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
  (三)关于进一步提升审计能力。
  针对进一步提升审计能力,《意见》从队伍建设、资源配置、信息化建设、创新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审计工作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并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在招录审计人员时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二是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集中全省审计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政策、资金、项目的审计,并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推进审计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结果运用、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三是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推进金审工程建设以及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建设审计数据系统和行业审计数据分析平台,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推进联网审计,探索对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障、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等重要领域和重点单位实施远程审计。四是优化审计资源配置。配齐配强审计力量,切实保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进一步完善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的模式,整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开展审计,发挥审计整体效能。
  (四)关于加强组织领导。
  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意见》要求,一是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审计机关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并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加大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组织和业务领导,在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固定资产等方面积极探索统一管理的具体模式,健全检查和考核机制。三是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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