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3-21    浏览次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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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SP12-2016-0007

  浙财教〔2016〕7号

  有关试点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加快我省高校科技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调动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现就我省开展高校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方式

  高校受企业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作为涉企服务项目,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的管理方式。对涉企项目取得的经费收入,按照项目承担单位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双方认可的预算进行管理。签订项目合同时,需附经费预算。

  实行涉企服务项目管理的试点范围,限于高校从非财政渠道获得的、开具税务发票的项目。

  二、建立涉企服务项目成本补偿机制

  涉企服务项目实行全成本管理,所占用学校设备、房产、水电等相关成本在项目经费中补偿。可计量的归属于项目的成本支出在项目中据实补偿;无法计量的归属于项目的成本支出,具体补偿办法由学校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自行制定。各学校涉企服务项目成本补偿办法一经确定,当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应在部门决算中作出说明。

  三、允许项目承担人员按约计酬

  涉企服务项目按时完成后,项目承担人员可从项目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剩余经费中按约定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得再从该项目中领取或变相领取其他各种报酬。项目承担人员从涉企服务项目中获得的劳务报酬不纳入调控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四、严格项目结余管理

  涉企服务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并由合同甲方出具意见后,按规定办理项目决算手续。在成本补偿和劳务报酬发放后的项目结余经费留归学校自主安排使用。

  五、规范经费核算

  (一)高校承接涉企服务项目所获得的收入通过“科研事业收入”科目下增设“涉企服务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在经济分类科目“30199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下增设“3019901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和“3019902涉企服务激励费”科目,高校科研人员通过涉企服务项目获取的劳务报酬通过“3019902涉企服务激励费”科目进行核算。

  (三)对于据实补偿的成本和“项目管理及间接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四)涉企服务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六、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试行,期限暂定半年,届时视试点情况另行修订。文件发布前的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试点学校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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