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市经委、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关于支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应用的优惠政策
渝科委发【2007】 78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医药卫生研究机构与相关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的合作,促进我市医药产业发展和医疗事业的科技进步,市科委、市经委、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决定对在本市转化应用的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合作项目给予支持,现将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重庆市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发布对接会” 召开至“第八届高交会暨第四届军博会”闭幕期间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的产学研联合开发或成果转化项目。
二、上述项目,符合科技攻关计划指南的,市科委优先列入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对于符合国内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条件的,优先列入国内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对于合作共建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平台,优先列入市科技能力建设计划;市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转化成效显著的项目。
三、上述项目,市经委优先列入《重庆市级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新产品开发扶持等优惠政策。市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新型工业化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开发银行自主创新贷款财政专项贴息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四、上述项目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审批程序,积极为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咨询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尽快审批或积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报。
五、市卫生局支持相关研究单位与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室、实验室、研究中心;所设立的卫生科技成果奖励对转化项目给予倾斜。
市科委 市经委 市药监局 市卫生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