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录》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为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同时为不断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省自1999年开始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除个别年份沿用上年目录及标准外,基本是每年公布一次。制定并公布浙江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成为我省政府采购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根据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情况,并结合省委、省政府对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经济工作的部署,我们对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形成了2016年度浙江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目录》主要内容
《浙江省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主要由3个附件组成:
附件1公布了浙江省2016年度集中采购统一目录(货物类29项,服务类10项)。
附件2公布了浙江省2016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含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省级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省级公开招标数的数额标准及有关说明)。其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货物类43项,工程类1项和服务类17项。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全省卫生系统的部分医疗耗材,全省教育系统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的消防部队技术装备。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公布了浙江省2016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三、与2015年《目录》主要差别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主要有以下变化:
1.授权制定本地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有所扩大。2015 年《目录》规定:各设区市和义乌市有权在全省集中采购统一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充实和完善。2016年把授权范围扩大到了全省各市、县(市),原因是考虑到我省财政管理上实行“省直管县”的实际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类似规定。
2.在附件1 “浙江省 2016 年度集中采购统一目录”里,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增加了“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公务用车租赁)”,从而由2015年的9项增加为2016年的10项。增加的原因是考虑到全省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后,需要统一规范公务用车的租赁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在附件2 “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里,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增加了“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公务用车租赁)”和“绩效评价”2项,同时删除了“法律”项,从而由2015年的16项变更为2016年的17项。增加“公务用车”租赁项目的理由同上,增加“绩效评价”项目是因为随着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的深化,做好财政专项支出(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迫切需要统一规范预算单位购买“绩效评价”服务行为。第一步先将省级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畴,并逐步推广到全省。
二是不再具体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是规定“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原因是按照新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精神,做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
三是为了强调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性,在“有关说明”里增加了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4.在附件3 “浙江省2016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里,主要变化为:一是在货物项目的“家具用具”类下增加了“厨房用具”和“卫浴用具” 2小类;二是对工程项目的大类进行了细化分类;三是在服务项目里,增加了“科研课题服务”和“绩效评价服务” 2个小类;四是对一些类别增加了说明和注释。对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细化是根据日常工作的需要,而对一些类别增加注释是为了帮助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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