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范围包括:教育、文化、出版、宗教、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宣传、报刊、体育、医疗、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及其相关的产业、项目和收入。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避孕药品和用具;
(2)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2)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3.电影拷贝收入免税。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996]78号、国发[2000]41号
4.教学书刊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7] 66号
5.临床用血免税。从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6.高校后勤服务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7.高校外销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 [2000]25号
8.医疗制剂免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财税[2000]42号
9.教学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 92号
10.教学设备免税。直接用于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1.教学用品免税。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教学的用
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函[1997]3号
12.接受捐赠用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教学用品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署税字[1997]227号
13.体育用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14.书刊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5.生物制品和药械减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税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9]191号
16.出口特定货物免税。出口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7.特定出版物税收返还。对下列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财税字11996]78号、国发[2000]41号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
(2)各级政府的机关报、刊;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刊;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儿报、刊;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8)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18.广告业务购进货物抵扣。在计征增值税时,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据此计算制作、印刷广告所用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确定出版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2000]188号
19.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舶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转让著作权收入免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21.体育彩票收入不征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6]77号
22.电影发行收入免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6]696号、国发[2000] 41号
23.高校后勤服务收入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 25号
24.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免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
25.学校食堂饮餐服务收入免税。对设在校园内的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从 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25号
26.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
从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42号
27.教学劳务免税。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0]92号
28.演出收入税项扣除。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细则第22条
29.联运业务税项扣除。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人为营业额,即以联运业务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国税发[1994]159号
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人所得税
1.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新办文教卫生事业减免。对新办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94)财税字第1号
3.校办工厂、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设计研究收入免税。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
5.高校后勤实体所得免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25号
6.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1.5%,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条例第6条
7.文教卫生事业捐赠扣除。纳税人用于文教、卫生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条例第6条
8.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扣除。对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于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允许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国税发[2000] 24号
9.医疗卫生服务支出扣除。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将其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财税[2000]42号
10.文化事业捐赠扣除。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人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国发[2000]41号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11.教育捐赠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经营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事的捐赠,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国税函发[1995]175号
12.资助的研究开发费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中国境内不是所属或投资,且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费,可比照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13.奖金免税。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1)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2)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15.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16.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
17.股权式奖励免税。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25号
18.稿酬所得减税。稿酬所得按应纳税减征30%。(税法第 3条
19.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国税发[1997]43号、财税[2000]91号
20.捐赠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户和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条例第24条
21.文化事业捐赠扣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户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发[2000]41号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2、高校学生公寓税收政策。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47号)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1.法定项目免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
2.学校医院房产免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自用的房
产,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3.血站免税。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9]264号
4.高校后勤实体房产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房产,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产税。(财税[2000]25号
5.医疗卫生机构房产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财税[2000]42号
6.学校医院用地免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7.学校、医院用地减免。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 15号
8.血站用地免税。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9.高校后勤实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土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25号
10.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 (财税[2000]42号
11.防疫救护车船免税。防疫车、救护车船,税。(条例第3条).
12.医疗用车免税。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免征车船使用防疫监测车,
13.医疗卫生机构车船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医
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财税字[2000]42号
14.特种车辆免税。一些省、市按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救护车等类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5.教学医疗免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医疗的,免征契税。 (条例第6条
16.学校医院免税。学校、幼儿园、医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
17.学生公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征用的耕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耕地占用税。(财税[2000]25号
18.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
19.赠与教育房地产免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20.教育项目免税。教学设施,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和学生宿舍,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1.文化项目免税。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文化馆 (站)、群艺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2.广播影视项目免税。省辖市以上广播电台、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3.医疗卫生项目免税。卫生、防疫检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设施,新型抗癌药、生物化学药、畜禽用疫苗、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大型X光机及CT设备,中药材、中药饮片、计划生育药具、中成药加工、生物制品、制药机械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5.文化项目减税。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和全国定点的报社、出版社、杂志社,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 5%。(条例第3条
26、高校学生公寓税收政策。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财税[2002]147号)
27、高校学生公寓税收政策。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2]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