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等印发《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29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高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推进和规范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提高预算评估评审的质量,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国科发财字〔2006〕99号)和《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3〕67号)及国家和本市相关制度的规定,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推进和规范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提高预算评估评审的质量,充分发挥评估评审活动对项目预算决策的咨询作用,保障科研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国科发财字〔2006〕99号)和《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3〕67号)及国家和本市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作为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市科委主要负责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制度;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预算评估评审活动;建立和完善评估评审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审核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手册和评审专家名单;审定预算评估评审结果;对评估机构和评估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预算评估评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预算评估是指市科委在审定项目预算前,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预算评审是指市科委在审定项目预算前,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四条市科委对受理的科研项目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其中,对通过预算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800万元以上或者影响重大的项目,开展预算评估工作。

  第五条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作出评价,为项目预算决策提供咨询。

  (一)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二)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经济合理性。参照国家和本市同类科研活动的状况,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评估机构应为具有专业能力、成立三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有良好的信誉和预算评估工作经验,且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参与预算评估工作的人员应熟悉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制度。

  市科委对于预算评估机构的遴选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在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规范的评估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预算评估工作,按时提交预算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方法与程序、项目概况、预算基本分析和总体结论等内容。

  第八条评估机构开展预算评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接受市科委的委托,编制预算评估工作方案和评估手册,报市科委审核;

  (二)按照市科委审核通过的预算评估工作方案,采用专业、规范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估专家开展预算评估工作;

  (三)撰写评估报告,报市科委审查与确认;

  (四)在预算评估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九条评估评审专家应为熟悉项目研究内容的技术专家、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及管理专家,每个项目的评估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评估评审专家应按照评估评审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条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配合评估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及评估评审专家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当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对象有利益关联关系时,评估机构须向市科委申明并回避。当评估评审专家与被评对象有利益关联关系时,专家须向市科委或评估机构申明并回避;

  (二)对评估评审所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扩散项目申报材料;

  (三)不得收取被评估评审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等;

  (四)未经市科委同意,不得对外发布评估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在评估评审活动中,评估机构和评估评审专家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参与预算评估评审工作资格等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十三条市科委对在评估评审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记入其科研信用记录,作为今后开展经费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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