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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我局已以沪税进[2001]11号文转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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