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14    浏览次数:2

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我局已以沪税进[2001]11号文转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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