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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新疆农业名牌产品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5    浏览次数:1

新农名委〔2014〕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积极争创名牌,加快推动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引导扶持成长性好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做精、做大、做强,努力培育创建一批具知名品牌、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合作社,着力提升新疆特色农产品的市场认知度、美誉度和竞争力,决定继续推荐认定一批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产品范围

  以食用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为主。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及申请的产品应符合《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和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

  (二)申请单位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版)报送所在地、州、市农业局。

  (三)各地、州、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版)及申报产品实物1份报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鲜食农产品实物可适当推后至8月中旬上报)。未通过各地、州、市农业局审核的单位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四)2014年9月15日前,认定委员会对推荐产品进行评选、认定,并公示认定结果。

  (五)已过有效期需要复评的新疆农业名牌产品,按本通知要求、程序重新申报。到期后未重新申报或申报未通过认定的原新疆农业名牌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称号。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州、市农业局接到此通知后,请抓紧时间组织各县(市)农业局和相关企业、合作组织,做好农业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同时,要严把申报质量关,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坚决不予申报。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并按照申报书要求详细填写,有关数据需出具相关证明,并将相关检验报告、荣誉证书、认证证书等原件送至所在地、州、市农业局审查,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所在地、州、市农业局公章。

  (二)提出申请的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合作社成立时间及所申报产品注册商标时间至少达到3年。

  (三)1项申报书申请1种产品,原则上不受理系列产品申报。

  (四)申报的初级农产品必须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加工产品必须以无公害农产品等“三品一标”产品为原料。

  (五)申报单位近3年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涉及企业投诉的不予上报。

  (六)申报书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传真电话和申报单位地址要填写准确,联系人必须是具体负责申报事宜人员。

  《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申报书》可在新疆农业信息网-优质产品-品牌建设栏查询下载。

  联 系 人:古丽米热、王平

  联系电话:0991-2822705(传真)、13899930071、13669995069

  电子邮箱: xjnymp@163.com

  地    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64号

  邮    编:830004

  附件: 1.2014年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申报材料清单

  2.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申报书

  3.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申报企业标准体系导则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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