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3月8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年 月 日
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以下简称援藏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援藏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关于援藏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根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嘉黎、比如三县)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援藏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定规模,总量控制。我省每年筹措的援藏资金总量由财政部核定,承担筹措援藏资金任务的市县需筹措的援藏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分年核定。援藏项目应当根据援藏资金总量予以安排,投资规模不得超过我省可用援藏资金总量。
(二)分级筹措,统一管理。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财政分别筹措援藏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范围。援藏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和拨付。
(三)国库调拨,专款专用。援藏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应当遵守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规定,通过国库调拨,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藏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规范。
第二章 援藏资金的筹措
第四条 我省承担的援藏资金由省本级、杭州市等30个市、县(市),以及宁波市(含所属县市)分年筹措。具体名单附后。
第五条 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每年的具体筹措额度由省财政厅核定。
第六条 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筹资额度编列对口援藏支出预算,纳入同级政府预算范围,列支后将援藏资金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国家核定我省的援藏资金额度与市、县(市)筹措的援藏资金额度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厅应当编列省对口援藏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范围。
省本级和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市)应当将援藏资金预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履行规定程序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因项目实施规模在年度间调剂致使全省援藏资金年度总规模难以满足当年项目实施计划需要时,省财政及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设区市财政应当临时垫付调剂不足部分援藏资金,确保援藏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援藏资金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全省年度援藏资金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援藏资金计划应当按照对口援藏规划的安排和要求编列,重点用于保障和改善受援地区民生,包括改善受援地居民基本生活、支持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培养人才等方面。
第十条 援藏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那曲地区的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未列入对口援藏规划的项目。
第十一条 援藏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设计变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人工和材料价格变动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发生资金节余或超支的,应当按照资金计划编制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全额投资援藏项目如获中央财政、西藏自治区财政、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资金补助的,援藏资金按规定程序调整后可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援藏项目。
第四章 援藏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援藏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其中,每年3月1日前拨付我省当年援藏资金总量的50%,7月1日前拨付我省当年援藏资金剩余的50%。
第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援藏资金转拨至那曲地区财政后,省援藏指挥部应当按照年度援藏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分批向那曲地区财政部门申领援藏资金。
第十五条 省援藏指挥部申领的援藏资金应根据需要拨付至项目单位或最终收款人。
第五章 援藏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援藏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授权省援藏指挥部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予以核定。核定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授权省援藏指挥部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予以核定。核定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援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省援藏指挥部实施的全额投资援藏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厅授权省援藏指挥部编制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决算批复后资产交付那曲地区有关部门。
(二)由那曲地区有关部门实施的全额投资援藏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那曲地区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经那曲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授权省援藏指挥部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由我省给予资金适当补助的援藏项目,其补助金额根据援藏资金计划确定,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那曲地区财政部门批复后,抄送省援藏指挥部备案,并由省援藏指挥部转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采用以下方式:
(一)提供设备、器材、物资支援等形式的物资援助类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由省援藏指挥部编制工作报告和开支清单,经审计后予以核销。
(二)智力援助类项目,由省援藏指挥部和对口支援有关部门编制工作报告和开支清单,经审计后予以核销。
(三)其他类型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省援藏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单独建账核算,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援藏资金中列支。
省援藏指挥部本着节俭和必需的原则,可配置必要的办公和生活设施设备。省援藏指挥部的资产管理参照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援藏指挥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告援藏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援藏指挥部应当制定援建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批等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援藏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省援藏指挥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援藏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及时掌握援藏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援藏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藏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省援藏指挥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对口援藏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截留、挤占、挪用援藏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2号)同时废止。
附
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市)名单
一、杭州市
杭州市本级、桐庐县、建德市、临安市
二、温州市
温州市本级、乐清市、瑞安市
三、湖州市
湖州市本级、德清县、长兴县
四、嘉兴市
嘉兴市本级、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
五、绍兴市
绍兴市本级、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
六、金华市
金华市本级、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浦江县
七、舟山市
舟山市本级
八、台州市
台州市本级、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九、宁波市(含所属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