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关税、消费税、营业税
1、体育彩票收入免税。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2、体育用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3、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4、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财税[2003]10号)
5、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6、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7、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8、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9、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10、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11、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财税[2003]10号)
12、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确定。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二、印花税、车辆购置税
1、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帐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0号)
2、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财税[2003]10号)
3、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0号)
4、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看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0号)
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新办文教卫生事业减免。对新办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94)财税字第1号
2、文教卫生事业捐赠扣除。纳税人用于文教、卫生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条例第6条
3、奖金免税。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4、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5、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财税[2003]10号)
6、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财税[2003]10号)
7、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8、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税[20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