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省农业丰收奖申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1    浏览次数:5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农业丰收奖的申报、评审程序,搞好今年省农业丰收奖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13年省农业丰收奖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已在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丰收奖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供了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实施方案;

  2.实施两年或两年以上,且完成了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指标;

  3.平均单位面积(个体)产量、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项目实施前有显著提高;

  4.具有生产现场验收意见;

  5.具有县级以上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原则要求3个县以上,项目实施少于3个县的,以实际实施县数计);

  6.通过了省丰收奖办公室组织的成果鉴定。

  (二)材料要求

  1.鉴定材料要求。今年申请鉴定的项目原则上是已经备案的项目,材料包括:项目总结15份、全套材料(包括项目总结、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备案登记表、县级以上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现场验收报告、经济效益计算报告、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它材料)3份,于4月底前呈送省丰收奖办公室。省直各单位申请鉴定的项目材料直接报省丰收奖办公室,各市州申请鉴定的项目材料由各市州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推广部门审核后报省丰收奖办公室,由省丰收奖办公室组织项目鉴定。

  2.报奖材料要求。申报省农业丰收奖的项目材料包括:申报书15份,全套材料(包括申报书、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项目总结、备案登记表、成果鉴定证书、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现场验收报告、经济效益计算报告、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它材料)3份。报奖材料于6月底前呈送省丰收奖办公室,由省丰收奖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

  二、切实加强拟参评项目的备案和实施管理工作

  (一)规范备案制度。申报省农业丰收奖的项目必须在实施前备案。考虑到《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2012年才正式实施,备案制度将逐步规范。尚未实施或实施未完成的项目拟申报省农业丰收奖的,请及时备案。从2014年开始,凡未经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鉴定和评审。备案必须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省直单位直接报省农业丰收奖办公室备案,市州及以下单位分别报市州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推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丰收奖办公室备案(表格样式见附件)。

  (二)严格过程控制。过程控制是成果形成的中间环节,加强项目的监管和指导是过程控制的主要手段。省农业丰收奖办公室会商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推广部门根据拟参评项目的备案情况,邀请相关专家,适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和测产验收。监督检查意见作为项目鉴定和报奖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跟踪制度。为持续发挥评奖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建立获奖项目跟踪制度。获奖单位在获奖后,要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技术路线和措施,更加重视成果的推广应用,使成果获得后在生产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所有获奖项目应该在评奖后的一个实施年度内,适时反馈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省农业丰收奖办公室根据反馈和跟踪调查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农业丰收奖评审程序。

  (四)加强总结宣传。农业丰收奖是评定农业综合生产水平的手段,也是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将省农业丰收奖评审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所属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和宣传农业丰收奖实施的成效、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扩大省农业丰收奖的影响力。

  三、联系方式

  省丰收奖办公室地址:省农业厅三办公楼二楼202室,长沙市教育街66号,邮编:410005;联系人:何东波,联系电话:0731-84430254(兼传真),13975802783,电子邮箱:27130801@qq.com。

  附件: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备案登记表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农业丰收奖备案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下达任务  部门和项目文号)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

 

项目实施时间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电子邮箱

 

拟申报省农业      丰收奖时间

 

市州业务主管

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推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会办公室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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