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24%;地方所得税税率3%)。
二、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属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期间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先进技术企业的,在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在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凡是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2、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六、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省地税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3%的部分)。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凡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十、华侨、港澳同胞投资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十一、经我市地税机关审批,下列房地产可免征房产税:
1、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2、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