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运输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7-10-18    浏览次数:7

  具体范围包括:石油、石化、天然气、煤炭、电力、核能、矿山、采掘业、水利工程等能源基础设施及其相关产业和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地铁、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以及相关的海陆空运输产业、项目和收入。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2。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不征税。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 [1995]578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经贸贸易[1998] 653号

  5.购进柴油免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的炼厂购进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 882号

  6.进口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宇[1997] 64号

  7.进口海洋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8.进口陆地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9.进口开采石油设备免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财税宇[1997]42号

  10.进口金精矿砂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8号

  11.基础设施进口物资免税。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2.法定货物减免。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3.矿产品、煤炭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94)财税字第22号

  14.电力减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4号

  15.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减税。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发[1994] 10号

  16.进口飞机减税。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5]78号

  17.柴油、汽油减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特区内资企业的柴油、汽油,增值税2000年按17%的税率减征20%。(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18.出口煤炭退税。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 13%的退税率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00号

  19.出口原油退税。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7号

  20.出口柴油退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89号

  21.进口废船先征后返。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2000年底以前,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103号

  22.运输费用抵扣。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 (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1998]114号

  23.铁路运费抵扣。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包括运输运营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准予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税发[2000]14号

  24.出口柴油退免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消费税按法定税额退免税。(财税字[1999]289号

  25.法定项目扣除。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准予在计征消费税时扣除如下款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细则第14条

  (2)纳税人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细则第14条

  26.铁路大修业务免税。铁路部门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下属的非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铁路分局范围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不缴纳营业税;为其他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0]891号

  27.车辆通行费免税。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00]139号

  28.机场管理建设费先征后圯。对于民航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财税字[1996]32号

  29.运输企业扣除项目。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5条

  30.联运业务税项扣除。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人为营业额,即以联运业务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税发[1994]159号

  31.航空包机业务税项扣除。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号

  32.加热修井原油免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条例第7条

  33,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国税发[1999]55号

  34,北方海盐减税。从1994年1月1日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5省、市所产的北方海盐,由每吨25元,减按每吨20元征收资源税。((94)财税字第96号

  35.江苏海盐减税。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财税字[1996]24号

  36.铁矿石和有色矿减税。从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财税字 [1996]82号

  37.四川天然气减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的资源税,其适用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3元。(财税字[1996]24号

  38.液体盐税额扣除。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国税发 [1994]15号

  39.机场铁路军队免税。军队、军马场、军用机场、民用机场和铁路局在机场、铁道空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76)财税字第5号

  二、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新办交通运输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特定企业汇总纳税。铁道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国税发[1996]172号

  3.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船舶工业、飞机制造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号

  4.运输保险费用扣除。内资企业参加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细则第16条

  5.能源交通特许权使用费减免。外国企业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9条

  6.能源交通项目减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7.港口码头投资减免。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省级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3条、第75条

  8.海南特区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9.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减免。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投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上海市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细则第73条、第75条

  10.船检服务收入免税。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35号

  11.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减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事能源、交通、港口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国发[19991 13号

  12。飞机租金免税。对中国民航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9月1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财税字[1999]251号

  13.石油企业资产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细则第36条

  14.国际运输业务税项扣除。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细则第 17条

  15.勘探费用扣除。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

  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合同,其投入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又签订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的生产收入中摊销。(细则第48条

  16.船员免征额。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轮船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每月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国税发[1999]202号

  17、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优惠政策。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财税[2002]56号)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

  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城建税、印花税

  1.铁道企业房产免税。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7]8号

  2.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副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 13号、44号

  3.石油、天然气生产用地免税。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的下列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 (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道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4.工矿区用地免税。对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场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等用地。

  5.煤炭企业用地免税。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用税:(国税地字[1989]89号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免征土地使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报废矿井占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7.机场用地免税。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32号

  8.港口用地免税。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23号

  9.盐场用地减免。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征收或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1号

  10.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免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11.海洋石油企业用地免税。海洋石油企业的下列用地,征土地使用税:(国税油发[1990]3号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

  (3)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12.矿山企业用地免税。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占用,在未利用前,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 [19891 122号

  13.铁路企业用地免税。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7]8号

  14.法定项目免税。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港作业船、工程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条例第3条、第6条

  15.交通部门车船免税。国有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16.公共汽车、电车免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征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86)财税地字第 8号

  17.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机场作业等专用汽车和交通监哩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 ((87)财税地字第3号

  18.特定船舶免税。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船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19.法定项目免税。经批准用于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场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

  20.机场占用耕地免税。民用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侯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21.公路建设用地减税。公路建设用地,规定税率为每平方米5元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征税;规定税率为每平方米5元及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22.公路用地减免税。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以及简易的乡村公路,纳税有困难的,报财政部批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23.三峡工程用地减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 [19991 845号

  24.公路建设临时占地免税。对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时间不超过1年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142号

  25.公路桥梁建设用地减税。公路桥梁建设用地,按低限额征税。低限额税额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各地人均耕地占有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公路、桥梁占地适用的平均税额。

  26.特种船舶免税。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免征吨税。(办法第11条

  27.过港船舶免税。进港24小时以内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内离港,只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并且未上下客货的,免征吨税。

  28.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8]93号

  29.运输单据免税。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

  30.货物运输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3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国税发[1990] 173号

  32.铁路运输单据免税。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33.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1997]182号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34.铁道企业资金账簿缓税。铁道部所属企业、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财税字[1995]47号、财税字 [1997]56号

  35、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发[2000]33号、国办发[2001]73号、财税[200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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