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信企业〔2014〕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4〕16号)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新经信企业〔2013〕164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展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经审核、评审和公示,现将2014年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授予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自治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授予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伊宁县小企业创业园等10个基地为“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详见附件1)
二、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提高企业创业成功率;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各类项目申报工作。在解决创业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带动作用。
三、自治区对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核1次,对合格的创业基地予以确认,并积极推荐为“国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附件:2014年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