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范围包括:进口货物、劳务、机器、设备、零部件、料件、备用件、技术及其与之相关的产业、项目和收入。
一、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4)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军队、军工单位进口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3.外交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国发[1995]34号
4.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函[1997]3号
5.边贸商品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发[1996]2号
6.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国发[1997]37号
7.贷款进口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国发 [1997]37号
8.技改进口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国发[1997]37号
9.进口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函[1997]3号
10.进口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 64号
11.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12.进口海洋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42号
13.进口陆地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42号
14.进口开采石油设备免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财税字[1997]42号
15.接受捐赠进口物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署税字 [1997]227号
16.进口金精矿砂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8号
17.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
18.捐赠进口救灾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财税字[1998]98号
19.进口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 [1998]66号
20.进口警犬免税。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署税[1998]349号
21.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
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9] 273号
22.境外软件费免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9]273号
23.体育用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24.外销产品料件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及相关料件,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25.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晶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26.进口自用货物免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7.基础设施进口物资免税。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28.特定地区进口货物免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苏州工业园区、福州台商投资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29.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30.出口产品进口货物免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所需货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进口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办理。
31.转口贸易货物免税。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存人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32.备用料件免税。来料、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备用物料,进口时予以监管保税。加工复出口时,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33.维修零备件免税。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可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人保税仓库。
3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财税[2000] 25号
3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器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财税字[2000]25号
3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恤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财税[2000]25号
37.进口货物减税。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8.进口农业产品减税。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94)财税字第4号、[1995] 52号
39.进口矿产品、煤炭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94)财税字第22号
40.进口飞机减税。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5]78号
41.特定地区进口物资先征后返。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资,“九五”期间,按国家核定的额度,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国函[1995]135号
42.进口废船先征后返。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2000年底以前,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 103号
43.赠送进口物资免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署税字)[1999] 565号
44.法定免税。下列进口货物、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查,可以免征进口关税:(条例第27条
(1)关税免税限额。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广告品和货样免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晶和货样。
(3)赠送物资免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运输工具装载必需品免税。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5.国际条约免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可减免关税。(条例第29条
46.进口邮递物品免税。进口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进口关税。(办法第9条
47.进口邮包免税限额。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超过5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进口关税。(办法第9条
48.特殊进口货物减免税。下列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征进口关税:(条例第28条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
(3)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49.退回进口货物免税。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条例第27条
50.外销进口料件免税。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条例第31条
51.生活用品入境免税。中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连续在境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者,可以免税携带一件规定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等。
52.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 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6]17号
53.进口软件免税。对轻型客车(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本车身总长在4.2米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车)整车生产企业,引进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54.进口摄录机散件减税。生产企业引进摄录一体机整体技术后1年内,经批准进口的摄录一体机成套散件,进口关税税率减按12%计征。(署税字[1997]603号
55.摄录机国产化进口零部件减税。经批准定点生产摄录一体机企业按国产化程度的高低,实行级差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署税字[1997]603号
(1)在1年内国产化率达到1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11%计征进口关税;
(2)在2年内国产化率达到2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二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9%计征进口关税;
(3)在4年内国产化率达到4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6%计征进口关税;
(4)在5年内实现电荷耦合部件、磁鼓、控制程序存储芯片,主导轴电机四个零部件中,任一个零部件国产化率达到
6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在上述关税优惠的基础上,每个零部件再增加享受1个百分点的关税优惠。
在期限内提前达到规定国产化率要求的定点企业,可提前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
56.减税与暂定税率孰低。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的商品,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但可选择法定税率减税后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之中税率较低的执行。(署税[1997] 1061号
57.进口纺机零部件暂定税率。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对国家批准的纺机专项中整体国产化未达到40%的纺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若在当年列入暂定税率目录的,按当年暂定税率征税。(税委会[1998]2号
58.轻型客车国产化进口零部件减税。对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税率: (税委会[1997] 19号
(1)对轻型客车整车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 60%的,进口的零部件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达到60%~80%的,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40%征收进口关税。
(2)对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80%的,进口的零部件,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30%征收进口关税。
59.进口模型、模具减税。轻型客车生产企业自主开发所需进口的参与模型和模具,减半征收进口关税。 (税委会[1997] 19号
60、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国发[2000]33号、国办发[2001]73号、财税[2001]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