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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17    浏览次数: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夏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意见》(宁政发〔2011〕15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激发科技创新团队的创新活力,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创新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和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对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进行“后补助”。为了规范科技创新团队补助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二条  补助条件。由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分期分批(3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对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进行评价,对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团队进行补助。

  第三条  补助标准。根据每次评价工作形成的《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评价报告》,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团队每个团队补助30万元,对评价为“良好”的团队每个团队补助20万元。

  第四条  每次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工作经费20万元,主要用于对新建创新团队的评审、论证、考察,以及团队动态管理过程中开展评价、培训、考察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补助经费的下达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工作结束并形成正式评价报告后,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取得“优秀”和“良好”团队的数量,联合确定补助经费总额。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团队依托单位。

  第四章  补助经费的用途

  第七条  团队获得补助经费后应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科技研发活动。主要用于在团队研究方向上开展新技术突破、新产品开发、新工艺改造等科技创新活动时产生的各种常规费用。所发生的费用应占补助经费总额的50%。

  2、人才培养。以提升团队创新能力为目的,对团队成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赴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进修,或参加国内外大型专业技术研讨会和学术交流会,以及支持骨干成员开展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独特科技创新活动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占补助经费总额的30%。

  3、科技奖励。按团队成员在科技研发、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贡献大小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形式不限。奖励总额应占补助经费总额的20%。

  第五章  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补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管理,全额用于补助科技创新团队,团队依托单位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后,收到通知的科技创新团队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补助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并及时报送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不正当使用补助经费的行为,经查实将给予警告,团队依托单位必须在半个月内进行纠正;对逾期不纠正的,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领导小组,追回补助经费,并取消其下一次评价为“优秀”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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