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重要意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党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政策的落实,事关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是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二)起草依据。《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起草以《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结合下述文件精神要求。
2010年农业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提出,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提出,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2014年农业部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对切实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提出了具体规范和要求。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提出要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档案、测绘、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研究政策、落实措施。2015年浙江省农业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4号)明确规范档案管理为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主要任务之一。另外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方案的通知》(浙农确权办〔2015〕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方案的通知》(浙农确权办〔2015〕8号)对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均有明确要求。
(三)起草过程。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通过专题座谈会、基层调研、书面下发等形式,征求了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第一测绘院、省第二测绘院等省级部门和全省农业(农办)、档案系统、有关承担调查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意见,并在浙江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经过省农业厅合法性审查,由省农业厅、省档案局联合印发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档案局。
二、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总则、工作组织与职责、收集、整理与归档、检查与移交利用、奖励与处罚、归档范围和整理细则等方面做了规定。
(一)关于总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办法》的起草是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的“三同步”原则。
(二)关于工作组织与职责。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理。县(市、区)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审核;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由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同时,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要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流程。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
(三)关于档案收集。《办法》规定收集归档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信息完整、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标识完整齐备,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其他介质的档案也要按要求进行收集。
(四)关于整理与归档。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明确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和特殊载体类等四种类型,按电子、纸质等存储介质进行归档保存。其中,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纸质文件材料,按“一户一卷”整理组卷。归档的非纸质材料,要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同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归档保存的需要,明确各种文件材料的份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五)关于整理与归档。县(市、区)级以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检查。对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督促其及时纠正。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验收后,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在六个月内,将经过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加工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会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时制定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有关开放利用规定,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办法》着重提出要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开展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工作,建立全文数据库,提升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水平,方便社会查询。
(六)关于奖励与处罚。县(市、区)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于归档范围和整理细则。按照县(市、区)级、乡镇(街道)级、行政村(社区)级分别进行归档。其中县(市、区)级又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和特殊载体类四个大类。同时明确保管期限、归档介质和秘密等级。同时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主要针对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整理进行了详细说明。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