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21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9月19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会议对全省第一批273家上报企业进行了认定。经专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确定,242家企业为我省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省局钱宝荣局长在听取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汇报后,要求立即布置各地"抓紧贯彻落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将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税)多征的税款在10月份征期中及时退还,并继续做好其余高新技术企业的上报认定工作"。根据钱宝荣局长的要求和当前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加快认定进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是国税部门落实省委"两创"战略的重要抓手,是支持企业创业、创新,提升产业结构,解决当前存在实际困难的重要举措。各地国税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科技部门,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都尽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范围,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所得税税收政策;从9月份开始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今年1-9月多征的税款也要在10月份完成退税工作;做到认定一户,税收政策落实一户。

  三.积极配合做好拟认定企业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各级国税部门要对涉及国税征管的企业进行逐户排查,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标准、税收政策,配合科技部门做好拟认定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今年都能得到认定,从而都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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