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2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办环资〔2012〕765号)文件精神,我委决定开展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工作,现就申报2013年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备选园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进全省各类园区的循环化改造,推进现有各类园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原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突破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技术,合理延伸产业链并循环链接,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实现园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废物“零排放”,不断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到2015年,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今年重点推进20个循环化基础条件较好、改造潜力大的园区进行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

  (二)列入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的园区,优先考虑申报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今后国家在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领域组织试点时,优先从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中推荐和申报。

  (三)在有关政策、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度倾斜。对试点园区内的循环化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循环经济类备选项目。国家和省在安排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时对试点园区给予倾斜。

  (四)试点园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可申请列入省政府重大项目调度会,在资金、建设用地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五)适合于试点园区的国家和省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二、组织推荐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推荐循环化改造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的、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园区以及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作为备选园区。

  (一)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已得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批准;

  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5.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6.园区土地尚有开发利用或集约利用空间,发展潜力较大;

  7.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潜力较大,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8.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事故和群体事件;

  9.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基础工作;

  10.已纳入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的园区自动列入省级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单位。

  (二)申报材料包括:

  1.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推荐文件。

  2.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按照《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办环资〔2012〕765号)的要求,参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组织编写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围绕园区物质流分析,明确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拟建设的重点支撑项目。

  3.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审核公告,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四至范围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报告,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等各类证明文件。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推荐和实施方案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并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发改委(环资处)。

  联系人:杨巍 王锐

  联系电话:0791-86221015

  附件: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3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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