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8    浏览次数:1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2月2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3日

乌鲁木齐市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新党办发〔2013〕10号)和《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乌区环保办字〔2013〕1号)文件精神,落实“八个一律”工作要求,规范散装物料运输行为,防止散装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为工作重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坚决抑制城区扬尘污染,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综合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改善首府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煤炭、砂石等散装物料生产、使用以及运输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规范散装物料运输,近期重点加强煤炭运输的规范管理,减少扬尘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四、主要内容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散装物料运输实施全过程控制,生产、使用、运输散装物料的单位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必须符合市环保、质监部门有关密封管理的要求,严防运输过程遗撒物料造成扬尘污染。

  (三)在本市从事散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密封要求的运输车辆。现有运输车辆不符合密封要求的,应按照要求对车辆进行改装。

  (四)需要进行散装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对其散装物料运输进行规范管理。

  ——电力、钢铁等生产、使用散装物料的工业企业在没有符合密封要求的自有运输车辆承担运输任务的情况下,确需运输散装物料的,应当委托符合密封要求的运输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指定专人对进出本单位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运输车辆密封要求。电厂煤炭运输应严格实施规范运输。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密封要求的车辆从事砂石等建筑材料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进行冲洗。凡未经冲洗、车身车轮粘带泥土、物料的不得驶出。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对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运输车辆密封要求。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作业单位,必须使用密闭车辆进行垃圾封闭运输,严防遗撒。

  (五)市属相关部门对散装物料运输要加强执法监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未达到全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城管部门不予办理《垃圾清运登记证》。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不做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为保障散装物料的安全、规范运输,组建符合密封要求的应急运输车队。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阶段(2014年1月10日至3月15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宣传我市实施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领域散装物料运输要求进行宣传贯彻,务必使各相关单位和企业等了解散装物料运输封闭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准备阶段(2014年2月1日至3月15日)。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进行封闭改造,相关部门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改装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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