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9-08-20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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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 align=center>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补充规定

 

一、为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境)外专利(包括PCT申请), 提升我省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推动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在《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增设对国(境)外专利申请的资助,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资助对象为在本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三、资助条件。

1、申请PCT、国(境)外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2、自专利申请受理之日起一年内提交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申请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专利权有争议的;

3、已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

4、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的;

5、提交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的;

6、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六、申请资助需提供的资料。

1、海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PCT、国(境)外专利申请);

2、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3、相关缴费发票(专利代理费、申请费、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

4、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本省居住证;

normal align=left>5、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

normal align=left>证或社团登记证副本、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normal align=left>以上申请材料除海南专利申请表和委托书外均提交复印件,办理时应出示相应的原件供核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

七、本规定自200981日起实施。

八、本规定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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