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科发高字〔2013〕68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引导和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书
附件2、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基本信息简表
附件3、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提纲
附件4、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骨干企业申报书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4月22日
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依托当地资源、区位、产业、人才、技术等优势,以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骨干企业和与之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为主导,集聚形成的产业分工明确、协作配套紧密的专业化产业集聚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基地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当地政府已制定促进基地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基地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和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基地主导产业应属于电子与信息、航空航天及交通、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与高效节能、先进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某一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明显,竞争力强。
(四)基地具有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础,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10亿元以上,发展潜力大。
(五)基地应建有省级以上科技研发机构、研发平台不少于3家,如:产学研技术联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机构等;应建有省级以上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风险投资与融资担保机构等相应科技服务机构。
(六)产业集群特征显著。初步形成市场机制作用下的核心主导企业与配套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
(七)基地内有3家以上骨干企业,其中产值过亿元企业不少于1家。
第四条 基地内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
(二)主要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符合基地产业特色。
(三)研究开发(R&D)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在4%以上,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为10%以上;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
(四)与基地内的企业有一定的配套关系,对周围相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
(一)由申报基地提交《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书》、《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基本信息简表》、《江西省XX(产业名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江西省XX(产业名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骨干企业申报书》以及相关附件,上报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二)设区市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以当地政府名义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 认定与授牌
(一)认定。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实地考察等程序,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
(二)授牌。通过认定的基地,由省科技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江西省XX(产业名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牌匾。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基地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给予一定的基地建设专项经费补助,用于支持基地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对基地内的科技研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优先纳入相关省级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条件成熟的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认定和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三)对基地骨干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相关省级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和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四)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
第五章 管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是基地的认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地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基地的发展规划指导、申报受理、推荐上报、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地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半年由基地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将基地的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两年对基地进行考核。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经考核不合格者,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基地名称与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