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第十一届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1    浏览次数:2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表彰在推进“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进一步激励和动员全省人民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宏伟目标,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于2012年召开省第十一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表彰一批省级劳动模范。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表彰名额及分配比例

        推荐评选范围:2007年以来,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表彰名额及分配比例:拟表彰省劳动模范1000名,其中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80%,农民占20%。分配所遵循的原则是,以市地、产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为单位、按上一年职工人数和地区生产总值同时兼顾其他方面分配名额;农民按农业人口和近2年平均农业总产值及其增长率分配名额。其中,直接从事生产、管理、教学、科研和种植、养殖等一线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劳动模范总数的85%,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具体分配比例是:企业职工不低于名额总数的52%,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5%;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28%,其中科教人员不少于60%,事业单位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超过15%;农民不低于总数的20%,其中农业生产一线的农民不少于60%,村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不超过25%,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5%。农民工不低于市地、农垦、森工分配名额的4%。

        二、推荐评选原则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公开、公正、公平,群众公认,优中选优。

        (二)推荐人选原则上从市级劳模中产生,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推荐。

        (三)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四)近5年内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立足岗位,争创一流,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深入推进“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化国企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深化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和城乡社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国防建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埋头苦干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及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人选应按照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以属地为主推荐。

        (一)推荐人选必须自下而上产生,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逐级审核上报。(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类人员比例报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委会,名单附后)办公室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公示。

        (三)省管委会办公室将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初审后的推荐人选进行考核。

        (四)经考核合格的推荐人选的推荐材料,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填写审批表格报送省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推荐人选经省管委会讨论通过,并在省级媒体公示1周,无异议后正式报省政府批准命名。

        五、表彰奖励

        评选出的劳动模范,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在省第十一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六、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按照程序严密组织实施。全省推荐评选工作在省管委会的领导下,由省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推荐评选活动顺利开展,真正将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推荐评选出来。

        (二)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理念,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积极沟通反馈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与省管委会办公室沟通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妥善予以解决;要通过各种渠道反馈推荐评选工作进展情况,以便于省管委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全省推荐评选工作总体情况。推荐评选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宜由省管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附件:1.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省第十一届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预分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委员会

        主 任:刘国中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主任:孙永波 副省长

        李海涛 省政府秘书长

        王悦华 省总工会主席

        林秀山 省人社厅厅长

        王忠林 省农委主任

        成员单位: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纪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委、省人口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二、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李海涛(兼)

        副主任:孙永成 省总工会副主席

        郭庆田 省人社厅党组成员、省公务员局局长

        王兆斌 省农委巡视员

        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农委共同负责推荐评选的具体工作。

        附件:黑政办发35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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