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09-08-21    浏览次数:2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我省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名称为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英文名称China (Jiangsu) Intellectual Property Aid Center,简称JSIPAC。

  第三条 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受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管理,为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公益机构。

  第四条 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尊崇社会文明和道德风尚。

  第五条 中心主要任务是组织相关知识产权合作单位和专家,为本省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智力支援和资金支持;对全省重点产业开展预警性研究,并为有关部门提供预警报告;接受、处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

  第六条 中心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10楼。维权援助热线:025-12330

  第七条 中心提供维权援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程序以及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合作单位等;

  (二)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四)接收、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举报或投诉,以及转送的举报或投诉案件;

  (五)组织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六)为胜诉的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酌情提供经费资助,根据江苏省现况,援助资金将优先用于支持涉外案件;

  “涉外”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重大”是指对江苏省重点技术领域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

  (七)为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八)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提供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第八条 中心下设合作单位及专家库。

  合作单位由自愿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并经申请、审核、批准或邀请参加的有关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其他组织机构组成,负责接受中心委托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专家库由自愿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并经申请、审核、批准或受邀参加的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维权援助的有关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为我省涉外或者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咨询服务。

  合作单位与专家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加入中心成为会员。

  第九条 加入中心成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参加维权援助工作;

  (二)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接受中心管理,恪守执业纪律。

  第十条 申请成为中心会员须经以下程序:

  (一)提交加入申请书及有效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二)中心根据章程进行审查;

  (三)审查合格后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中心为合作单位统一授予“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合作单位”牌,为受聘专家颁发聘书。

  合作单位和专家享有会员权利并承担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心优先推荐业务工作权;

  (二)参加中心组织的维权援助活动;

  (三)享受中心提供的有关服务经费;

  (四)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章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二)按照“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中心管理监督,并及时向中心反馈维权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开展成绩显著的会员,中心将上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中心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中心援助资金来源:

  (一)从省财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年度预算;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第十七条 援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包括会员的咨询费、劳务费,以及按照《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的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 中心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社会捐赠或资助的援助资金,中心每年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解释权属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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