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暂行办法》,决定实施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养目标
围绕加快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按照“服务发展、满足急需,高端引领、突出重点,以用为本、激发活力”的原则,以中青年人才为主体,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为重点,选拔培养200名在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发挥骨干作用的工程技术专家、学士技术带头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促进各行业领域实现科学跨越发展。
二、 选拔培养的重点领域
1、石油天然气工业,煤炭工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现代农牧产品加工业,纺织工业和钢铁、建材、化工、轻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2、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3、自治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
4、自治区重点扶持的100户优强企业和100户成长性企业。
5、政法、宣传、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社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交通、水利、金融和现代农牧业等领域。
三、 培养对象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热爱新疆,乐于奉献;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年龄原则上掌握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2、专业技术人才应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学术技术处于区内领先水平;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应用、技术革新、工艺改良、成果推广等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研究成果富有创造性,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为业内所公认。同时,基本具备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3、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应具有扎实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基础和创新的经营管理理念,对企业的发展有清晰的思路和宏观战略,在业内得到同行和专家的认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高新技术成果,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处于领先地位。注重从自治区“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及后备人才中选派。
4、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经过培养后能够在本行业领域起到重要骨干作用的其他优秀人才。
四、 培养方式
根据培养对象不同的学科类别、专业特点、科研水平等,利用1-2年时间,分别采取下列方式或相互结合进行培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其他培养方式:
1、选送到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所属或援疆省市的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大中型企业,采取理论培训、学习深造、导师带培、课题研究、项目合作、联合攻关、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进行培养。
2、参加“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对口援疆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少数民族青年科技骨干人才特殊培养等国家和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
3、选派赴国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进行培训;组织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选派到国外担任访问学者,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考察。
4、根据实际需要,在区内外选聘相应领域、相当水平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进行跟踪培养;或配备科研助手,形成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创新创业能力强的优秀团队。
五、 工作程序
1、推荐选拔培养对象。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报,同时提出培养单位、培养方式、培养时间等意向,填写《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登记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推荐意见;地(州、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分配名额、选拔条件及个人意向进行初审遴选和综合研究后,提出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推荐人选,经当地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将《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登记表》、《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汇总表》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确定培养对象。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拟定培养人选,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确定具体培养方案。培养对象确定后,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培养意向进行梳理归类,由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发展需要,结合培养意向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培养方案,6月10日前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4、协调落实培养单位等有关事宜。在研究制定具体培养方案的同时,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落实本行业领域培养对象的培养单位、方式、时间等事宜,6月20日前基本确定。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落实。
5、启动实施培养计划。6月底前,按计划分期分批送出培养对象,实施培养计划。
六、 推荐人数分配
各地(州、市)可推荐3名,区直部门可推荐2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推荐5名,“双百”企业可推荐1名。
七、 经费保障和有关待遇
1、培养经费(含支付培养单位的培养费用、培养期间食宿补贴及其他培养费用)从自治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依托原有项目进行培养、且原有项目有经费来源的,从原渠道解决;培养期间培养对象赴培养单位的往返差旅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2、培养期间,培养对象在所在单位应享受的各项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得调整到低于原岗位等级的岗位。
3、培养对象的培养时间视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所取得的工作业绩视同在派出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
4、培养对象对到原单位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提高专业技术岗位一个等级;纳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库,优先推荐培养对象参评各类国家和自治区级高层次人才人选。
5、优先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或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重大工程、重点科研基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项目和重点学科建设。
6、优先支持培养对象研发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对培养对象创办的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八、 管理与考核
1、对培养对象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由所在单位、培养单位和培养对象共同确定培养目标,明确培养对象培养期满后应达到的专业水平、科研能力及研修成果等方面的量化指标和相应的培养措施。培养目标确定后,所在单位应与培养单位签订培养协议,根据需要与培养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2、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领域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跟踪了解和掌握培养进展情况,并实施阶段性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阶段性考核不合格、难以达到培养目标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培养资格的建议,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3、培养期满后,由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培养对象培养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达到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培养人选选拔条件的,纳入该工程的相应培养层次。
4、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商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九、 有关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快推进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支撑的高度,深刻认识自治区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立足当前、突出抓好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培养,又着眼长远、以战略思维和科学发展的眼光谋划今后一个时期高层次人才需求问题,切实把培养对象选好、选准。
2、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做好培养实施相关工作。本着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本行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制定培养方案。广泛宣传动员,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踊跃参加。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扎实做好各环节工作。特别是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本着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本行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强化大局意识,精心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具体培养方案,利用各种渠道协调落实培养单位及相关事宜,确保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要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管理服务,严格落实考核制度,确保培养质量。培养期满后,要及时兑现有关待遇,使培养对象有平台、有舞台,充分发挥作用,在实践中体现培养工作成效。
联系人: 王冬梅
联系电话:2882200
邮 箱:2865083@163.com
附件:1、《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登记表》
2、《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