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质监局关于公布江西省棉花加工企业资格(第三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8    浏览次数:2

  九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

  根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9号令)、《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7]859号)和我省棉花加工设备改造总体安排,对全省棉花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经企业申报,省发改委(发证机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纤维检验局)联合审查和认定,以下完成棉花加工设备改造并验收合格的企业(见附件一)符合新体制棉花加工条件要求,授予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简称《资格证书》)。

  现将棉花加工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本次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2015年5月底。棉花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所获《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发证机关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作出是否予以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二、补办《资格证书》。遗失《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需要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发证机关批准予以补办。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灭失,无正当理由,既未按时通知发证机关,又未申请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变更《资格证书》。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记载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加工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原《资格证书》交还发证机关,并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四、撤销《资格证书》。棉花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棉花加工企业承担,发证机关有权撤销其加工资格,并予以公告。

  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消防条件、主体条件等有一项已经不具备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或者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等,认定为丧失棉花加工资格,由发证机关撤销所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五、定期监督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每年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上报发证机关归档。资格认定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注销或撤销《资格证书》,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附件:1.江西省棉花企业加工资格名单(第三批)

  2.棉花加工资格定期监督检查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质监局

2013年4月25日

  棉花加工资格定期监督检查表.doc
  江西省棉花企业加工资格(第三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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