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08    浏览次数:2

苏府办〔2014〕15号

  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推进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强对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市财政局和姑苏区政府共同制定的《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强对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以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的资金。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区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坚持统一计划、市区共担、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心城区已在建和原有市场改造升级"以奖代补";

  (二)国资企业新建标准化农贸市场的贷款贴息(原则上在3年以内);

  (三)市场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区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拟定专项资金计划,落实、下达市级专项资金;姑苏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落实区级专项资金,根据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管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无违法记录;

  (三)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需是列入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计划的,且严格按照《苏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标准进行建设,同时符合苏州市及中心城区发展规划和市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提出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各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实施主体,向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报送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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