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取消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30    浏览次数:2

冀农土发[2013]5号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农业(牧)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要求,2013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取消了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现就做好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肥料登记行政许可取消内容及有关事项。取消由省农业厅负责办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的肥料登记。取消外省(市、区)肥料生产企业在河北省境内销售办理肥料登记证备案手续。废止省内涉及肥料登记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国家农业部登记发证的肥料产品,原有资料要求和办理审批程序不变,省农业厅按规定继续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省农业厅已经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做好后续管理工作。肥料登记审批取消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与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发现假冒伪劣肥料线索及时移送转交,继续做好有效期内登记证肥料的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加强对肥料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建立健全肥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开展科学施肥技术培训服务,加快施肥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省农业厅将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附件:废止省内涉及肥料登记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农业厅

  2013年8月16日

  附件:

  废止省内涉及肥料登记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土发[2005]9号)

  2、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有机肥料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冀农办[20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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