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信厅关于报送禁化武2013年度数据宣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7    浏览次数:4

甘工信发〔2013〕926号

  各市州工信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禁化武办《关于报送全国禁化武2013年度数据宣布的通知》(禁化武办发〔2013〕35号)精神,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宣布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度宣布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宣布范围

  (一)2013年度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厂区;

  (二)2013年度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厂区;

  (三)2013年度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厂区。

  二、数据上报时间及方式

  各企业将核对后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于2013年1月24日前报送至省工信委核产业处(禁化武办)一楼118房间,电子邮箱:hyx_100100@sina.com。

  三、工作要求

  (一)数据宣布是国际核查的依据,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数据宣布工作,落实责任。宣布责任人要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数据宣布的准确性。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沟通。

  (二)对于附表化学品厂区,凡有新增厂区或厂区名称、地址变更以及厂区合并、拆分等情况,以及停产、拆除等信息,需附文字说明,与《年度数据采集汇总表》一并以文件形式报送我办。

  (三)数据宣布系统中,各种汇总表可由程序自动生成,请各单位宣布人员同时进行手工核对。

  四、注意事项

  (一)2013年内拆除的附表化学品设施,需在《年度数据采集汇总表》中填写国家禁化武办批准拆除的文件编号,该设施2013年期间拆除前的生产活动仍需宣布。下次宣布不再更新数据,但厂区代码和原有数据应保留在数据库。

  (二)对于企业办公地点和应宣布设施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厂区详细地址栏目应填写设施所在地的地址。

  (三)核查后进行过更正宣布的厂区,如未发生新的变化,应注意数据与更正宣布保持一致。

  (四)如厂区有已注册的英文名称,请在“厂区注册英文名称”栏中填写英文名称。

  (五)对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的6种产品,化学品类型代码分别选用相应的分类代码,即甲醇(512A)、尿素(514A)、甲醛(516A)、甲基叔丁基醚(516B)、以磺酸中和方式生产的洗涤剂(554A)、以脂肪酸皂化方式生产的肥皂(554B)。

  (六)关于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厂区的宣布:如果厂区只生产炸药或纯碳氢化合物,则不用宣布;如果厂区除生产纯碳氢化合物或炸药以外还生产其它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时,则需要宣布,其生产的纯碳氢化合物或炸药的产量以及车间数目须与其它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同时宣布。

  (七)本文件同时发市州工信委和各企业,请市州工信委将所属区域符合数据宣布条件但至今未宣布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单位报省工信委,并督促其按要求进行宣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对符合数据宣布条件但拒不宣布的企业,省工信委将报国家禁化武办予以处理。

  联系人:赫永霞

  电  话:0931—4609118(兼传真)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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