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9-10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七)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二、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为提高二手房征管效率,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率

  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具体比率由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房地产类型的划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预征率类型的划分确定。

  各市局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随意核定、一核了之,严禁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省局将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督导,适时抽查以核定征收作为清算方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请各市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1: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附件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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