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
月 |
小时 |
||
一类 |
1200 |
10.5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
二类 |
1045 |
9.5 |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 |
936 |
8.5 |
各县级市 |
四类 |
830 |
7.5 |
各县、自治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