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委〔2013〕22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的要求,自治区安委会制订了《全区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6月19日
全区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行业燃气用气安全,进一步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工商管理、食品卫生、城镇燃气以及餐饮等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等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并着力构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对全区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作为燃料的餐饮场所,具体如下:
(一)以管道输送和钢瓶等方式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燃气作为燃料的餐饮场所;
(二)以管道输送方式向餐饮场所提供燃气的燃气企业;
(三)以及以钢瓶方式向餐饮场所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企业,包括其下设的供应站点。
三、治理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设置和使用燃气的;
2.固定座位40座以上的营业性餐饮场所没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
3.燃气管线穿越防火墙或阀门、压力表设置在楼梯间内的;
4.在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发现掺混有二甲醚且无法指认供应单位或个人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管道天然气(人工煤气)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购置正规厂家生产的燃气设备或燃烧器具、连接管,购置的产品质量、性能、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2)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计量仪表、阀门应完好有效。
(3)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有人居住、堆放杂物。
(4)用气场所应通风良好,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煤炉等其他明火。
(5)燃气管道、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的要求。
(6)燃气管道、用气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的,应设置护栏或车档。
2.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3.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及空钢瓶三者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应在厨房内或专用房间内,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有检验标识且在有效期内;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单个钢瓶供应液化石油气灶具的,不得超过两个以上。
(7)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一是软管与钢瓶、灶具的连接处应当用卡箍紧固;二是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三是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四是若软管出现龟裂、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不得继续使用;五是软管不得穿越门窗和墙壁。
4.瓶组间、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使用没有窗户或窗户仅作为采光用途、通风不良的密闭房间作为厨房(俗称暗厨房)的,必须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8.1规定同时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自动切断装置、机械通风装置且三者连锁,配备ABC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使用自有产权钢瓶的,应持有自有产权凭证,并在提供气源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充装等技术档案。
7.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掺混二甲醚,如发现掺混应能指认供应单位或个人。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12.居民住宅改建餐饮场所形成住宿与非住宿合用场所的,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5)应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6)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以上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13.设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方式供应液化石油气的。
1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宽度达不到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
15.设在商住楼中,商业、餐饮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完全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疏散楼梯的。
16.在餐饮场所中,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顺利推进我区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治理,推动构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自治区成立以自治区安委办主任、安全监管局局长为组长,自治区住建厅、商务厅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自治区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总队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委办。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推动本辖区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自治区安委办:负责全区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 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治理会商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召开专项治理会商会和联席会议;组织专项治理督导和检查。
2.自治区住建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制定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3.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督促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4.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5.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6.自治区质监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原始标记不清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负责对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性检测;负责对燃气灶具气源适配性检测。
7.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8.自治区消防总队: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消防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6月下旬前)。
各市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于6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责,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并对本系统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7月上旬)。
各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7月10日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县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县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各市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通过全面检查、重点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7月)。各市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自治区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本地和本行业领域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并于2013年7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回头看”。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县(县级市)、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同时要结合实际,着力构建符合本地、本行业(领域)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燃气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精心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材,充实师资力量,改进培训形式,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综合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附件:1.自治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自治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黎志逘 自治区安委办主任、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吴伟权 自治区住建厅副厅长
熊家军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成 员: 张剑波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叶建进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石国怀 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
周广能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黄乃华 自治区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附件2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类别 数量 项目 |
宾馆饭店 |
火锅烧烤店 |
餐厅 |
小吃店 |
其他 |
合计 |
|||||
餐饮场所数量(家) |
|
|
|
|
|
|
|||||
从业人数 |
|
|
|
|
|
|
|||||
专项治理检查相关工作情况 |
|||||||||||
举办培训场次 |
|
培训人数 |
|
||||||||
专项 治理 检查 情况 |
企业 自查 自改 情况 |
自查安全隐患数(项,) |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
||||||||
自改安全隐患数(项) |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
||||||||||
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
|
||||||||||
部门治理检查情况 |
组织检查组(个) |
|
|||||||||
组织检查人员(人次) |
人次,其中专家 人次。 |
||||||||||
检查单位数(家) |
|
||||||||||
发现安全隐患数(项) |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
||||||||||
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项) |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
||||||||||
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
|
||||||||||
行政 执法 情况 |
取缔单位数(家) |
|
|||||||||
责令停业整改数(家) |
|
||||||||||
关闭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家) |
|
||||||||||
行政处罚起数 |
|
||||||||||
行政罚款数(万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