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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自治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次数:1

各县(市、区)农牧(业)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自治区农村、农业工作会议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牢牢抓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关键环节,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中,要把创建工作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起来,积极引入农民群众评议的考核机制,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工作机制,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履职行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要把创建工作与农民群众受益结合起来,从有利于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经营和保值增值;要把创建工作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资本化、股权化改革,扎实做好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供资产清单;要把创建工作与提升管理工作水平结合起来,加强县、乡两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总结集体“三资”管理的新举措、新经验、新典型,不断探索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式。

  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率达到75%以上,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的作用,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

  二、创建内容及标准

  (一)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制定符合试点县、乡、村实际的“三资”管理制度,并将重要制度上墙公告。在示范县创建中,要大力推行自治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三资”管理行为,定期进行资产变更登记和资源核查工作,统一登记表格,建立经营台账,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承包租赁合同。

  (二)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按照有关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示范县100%的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能够正常开展活动,制定民主监督办法,明确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规范民主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定期召开民主监督会议,履行民主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对村级财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村干部履职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将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全部进行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按季度公开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给予解答或解决,使群众满意。

  (三)开展审计监督

  县农经部门对各乡(镇)、村财务收支、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与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的专项资金等,按审计条例程序严格审计。各被审计单位主动接受县、乡(镇)农经部门的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在审计结束后,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四)加强培训、规范管理、健全队伍

  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示范县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全覆盖。利用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县、乡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业务培训。乡镇、村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凡是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做到及时整理归档,实行专人负责;电算化和网络化管理的工作能够及时进行电子归档,并完善农村集体“三资”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县、乡、村三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职责明确,经费有保障。

  (五)积极开展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条件成熟的村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本化股份化改革试点,成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县为单位制定出台《农民村集体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对农民的村集体成员身份进行界定,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集体资产营运机制和农民利益保障长效机制。

  三、创建工作步骤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计划开展五年,从2014年开始至2018年结束,每年的创建工作按三阶段推进,之后不再行文。

  (一)准备阶段(2014年5月1日-2014年5月底)

  1、县、乡(镇)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考核标准。

  2、县、乡(镇)、村要完成各项规章制度的修改、制订、完善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6月1日-2014年10月底)

  按照创建内容,完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的各项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月到12月底)

  11月,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创建内容进行自查验收,对整个创建工作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完善、巩固的措施。12月初,自治区农牧厅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创建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四、创建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示范县创建工作要在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各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做好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各地级市农牧部门要积极宣传推广典型,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自治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和成效;组织现场观摩,相互促进学习,大力推广示范县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上台阶。

  (三)强化示范县管理

  一年一度的创建工作经自治区联合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农牧厅授予“自治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荣誉称号,并推荐列入国家级示范县创建序列。自治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县应及时上报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农牧厅将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凡在工作中出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到位、对乡村“三资”管理工作指导不力、不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荣誉称号。

  具备创建条件的县(市、区)可提出创建申请,也可由各地级市农牧局择优推荐或指定具备创建条件的县(市、区),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各地级市农牧局。原则上一个地级市每年需要申报1-2个创建县(市、区),经自治区农牧厅审定确立后,纳入创建工作指导和考核序列。各地级市农牧局于每年5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创建名单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农经站)。

  附件:县(市、区)“三资”管理示范县推荐表(请点击左下文字链接下载)

  自治区农牧厅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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