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4    浏览次数: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履行政府部门节能监督职责,促进企业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拟于2014年5月至12月,委托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对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年度节能监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及内容

  (一)工业节能总体情况。各地、州、市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地区工业发展现状及行业分布状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及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情况,工业增加值完成情况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

  (二)各地新增重点用能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监察内容主要包括:新增企业数量、投产情况、行业分布状况、生产用能、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现状等基本情况,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及制度建立情况。

  (三)各地重点用电企业(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核查企业落后电机淘汰计划及效能提升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及节能评估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查。监察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以电解铝、电石、铁合金行业为重点,检查企业主要产品能耗水平状况、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以各地通过自治区经信委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为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完善合理用能方案及节能措施具体落实情况。

  (五)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其他节能监察工作。

  二、监察形式及时间

  节能监察工作采取汇报座谈、现场核查及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将结合本年度监察内容确定实施现场监察企业名单,于2014年12月10日前完成全部监察任务。节能监察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由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经信委(经委、工业局)要高度重视,按照监察工作总体部署,逐一抓好落实安排,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准备,配合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完成相关现场监察工作。

  (二)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要根据监察内容,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及时下达相关通知,并于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监察工作材料的汇总分析,形成年度综合监察报告,并将相关情况以通报形式反馈各地经信委(经委、工业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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