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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茶业大师”评选办法(暂行)》、《“广西茶业名师”评选办法(暂行)》、《“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2    浏览次数:2

  广西茶叶学会各团体会员:

  为了促进我区的茶叶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广西茶叶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自2012年起,开展评定“广西茶业大师”、“广西茶业名师”与“广西茶业名乡(镇)”活动。现将三项活动的评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发动,积极组织申报。

  附:附件一:《“广西茶业大师”评选办法(暂行)》

  附件二:《“广西茶业名师”评选办法(暂行)》

  附件三:《“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办法(暂行)》

  广西茶叶学会秘书处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自治区农业厅2号楼1518室,邮编:530022,电话:771-2182607电子邮箱:gxcyxh@126.com。

  附件一:

“广西茶业大师”评选办法(暂行)

(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O一二年五月

  第一条:为了表彰为广西茶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人士,树立业界标杆榜样,激励业界有志之士为茶叶事业不懈努力,推动广西茶业事业健康发展,特设立“广西茶业大师”荣誉称号。

  第二条:“广西茶业大师”为广西茶叶学会授予业界人士的荣誉称号,不涉及行政、技术等资质认定。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个人品行端正,在茶业界德高望重,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从业时限:从事茶叶生产、科研、教学、经营、茶文化推广或茶叶产业管理事业,连续或累计从业30年或以上,在职或已退休的茶业界人士。

  三、评选范围:在本自治区境内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个体户人士;

  四、业绩

  (一)生产、经营人员:作为企业领导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创立自治区级以上茶叶龙头企业、茶叶产品著名商标,所在企业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在创制或传承知名品牌中起关键作用,而且该品牌效应显著;技艺精湛,在茶叶栽培,品种选育,制茶,茶叶审评,茶文化研究推广中的某一领域有无争议的领先地位,对地方茶业或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二)教学、科研及产业管理人员:获得自治区级(涉茶)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三项及以上,选育已经推广的国家级良种两个及以上,自治区级(涉茶)科技成果奖项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三项以及以上,并发表对茶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论文10篇以上或茶业专著的第一作者,对全区茶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四条:评选年限: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2人。

  第五条:评选提交材料:

  (一)由推荐人填报《“广西茶叶大师”推荐表》;

  (二)由所在单位报送参评人从业业绩;

  (三)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获奖成果获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发表专业论文或著作清单及刊物、著作封面及目录复印件;

  第六条:评选程序:由本会一个及以上团体会员,或是五名及以上常务理事会员,或十名及以上理事、常务理事会员联名提名,经秘书处核实其申报资料,并公示一个月无异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常务理事一致通过。

  第七条:表彰:对荣获本称号的个人在学会年度大会上给予表彰,颁发本会制作的证书与牌匾,在全国性茶叶杂志上刊登表彰决定与表彰词。

  第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附件二:

“广西茶业名师”评选办法(暂行)

(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O一二年五月

  第一条:为了表彰为广西茶叶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士,激励业界有志之士为茶叶事业不懈努力,推动广西茶业事业健康发展,特设立“广西茶业名师”荣誉称号。

  第二条:“广西茶业名师”为本会授予业界人士的荣誉称号,不涉及行政、技术等资质认定。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要求:本会会员,品行端正,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从业时限:从事茶叶生产、科研、教学、经营、茶文化推广与茶叶产业管理事业,连续或累计从业15年或以上,现在职从事茶业的各界人士。

  (三)评选范围:在本自治区境内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个体户人员;

  (四)业绩

  1、生产、经营人员:作为企业主要领导人或技术专家在创立地、市级或以上级别茶叶龙头企业、茶叶产品自治区级著名商标,知名品牌中起关键作用,在创制或传承知名品牌中起主要作用,而且该品牌效应显著,所在企业在社会上中享有良好声誉。

  2、教学、科研人员:获得自治区级(涉茶)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或以上,选育已经推广的自治区级或国家级良种一个及以上;在广西境内中、高等学校教授涉茶学历专业课程,获得教授或以上职称人士。

  3、茶叶产业管理与茶文化推广人员:在组织或参与组织重大的茶产业活动,参与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创建重大茶文化(含会展、节庆)品牌并起关键作用;公开发表有对茶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第一作者)六篇或以上、著作两部以上(第一、第二作者)。

  第四条:评选年限: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五人。

  第五条:评选提交材料:

  (一)由推荐人填报《“广西茶叶名师”推荐表》;

  (二)个人从业总结;

  (三)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获奖成果或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发表专业论文或著作的清单及刊物、著作的封面及目录复印件;

  第六条:评选程序:由本会一个及以上团体会员,或三名以上常务理事会员,或五名以上理事、常务理事会员联名提名,经秘书处核实其申报资料,并公示一个月无异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理事通过。如被提名候选人过多过五人,可通过投票方式,得票三分之二(含)以上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七条:表彰:对荣获本称号的个人在学会年度大会上给予表彰,颁发本会制作证书与牌匾,在全国性茶叶杂志上刊登公告。

  第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附件三:

“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办法(暂行)

(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O一二年五月

  第一条:为了宣传广西茶叶产业区域优势,突出茶乡风貌,推动广西茶业事业健康发展,开展“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活动。

  第二条:评定活动由本学会组织实施,不涉及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评选范围:广西境内茶叶生产的乡级行政区域,包括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独立核算的农垦农(茶)场,不含代用茶产区。

  第四条:评定条件

  (一)规模:以乡级行政区域统计,茶园开采面积连续五年保持在1.5万亩以上,或年产(加工)干茶500吨以上,广西历史名茶原产地乡镇茶园面积与干茶产量可分别降低到0.5万亩和250吨。茶叶产业收入在当地农(居)民收入有较大的比重。

  (二)产业管理:地方县乡(镇)两级政府重视茶叶产业发展,有明确的产业管理机构,制定有产业发展规划,或出台有鼓励发展茶叶产业的政策。

  (三)企业与品牌:有骨干茶叶企业作为依托,区域内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取得QS认证的茶叶企业,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有地方特色并登记注册商标的主导品牌产品,最近三届参加中国茶叶学会、广西茶叶学会组织的评比活动并且获得一等奖一项(含)以上,产品畅销,并在区内外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质量安全:制定和实施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主导茶叶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GAP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认证;最近三年内产品检测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产品。

  第五条:评选年限及名额:每两年评选一次,名额不限。

  第六条:申报主体与材料:由乡级地方政府或经同级地方政府授权的本级农业服务中心、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应制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西茶业名乡(镇)”评定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和近五年本区域茶产业发展综述;

  (三)政府(含县级)支持茶产业的相关文件;

  (四)非政府的申报主体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主导茶叶产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七)乡级政府支持申报的证明;

  (八)当地县级农业或同级茶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九) 主导产品获奖情况及证明(主要是由中国茶叶学会、广西茶叶学会组织的评比活动参评及获奖情况);

  (十)主导产品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QS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二)经县级统计部门认可的茶业面积、产量及近三年农民增收情况证明;

  (十三)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评选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告,县级农业(或茶业)主管部门推荐,或由已经加入本会的市级以上茶业协会推荐,填写申报材料,由本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常务理事会组成3人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理事组成的考评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查核定,提出推荐意见,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

  第八条:申报时间:逢评定活动开展年份的9月30日前提出申报, 11月底前评选结束。

  第九条:公告:对荣获“广西名茶乡镇”称号的单位在广西农业信息网和全国性专业刊物上公告,由学会制作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十条:此项活动为学会公益活动,不收取费用。专家考评小组旅差费、评审费、公告费与匾牌证书制作费等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本称号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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