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机电字【2013】10号
各设区市机电办、省直管县、扩权县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产业司《关于做好2014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商产出函[2013]814号,以下简称“81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1、申报2014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需提供的材料见814号文,企业不再需要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由负责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核查。
2、分类管理标准(即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家数)见《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拖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境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中要详尽填写附件5和附件6,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超过5个,只需提供5个最大的网点的证明材料(如某汽车生产企业要授权7家出口经营企业,企业要具备50家以上的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并详尽填写附件5,但证明材料只需提供最大的5家)。
3、企业递交材料纸质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申请表(附件1或附件2)、网点及设厂情况(附件5及附件6)需报送电子版。
4、各市(县)填报本市(县)完整的企业申请汇总表(附件3、4);填报本地区完整的网点及境外设厂汇总表(见附件7、8),以上材料需报送纸质件一份,加盖公章,电子件一份,于9月20日前报省机电办。
5、请各地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既要摸清底数,敦促企业完整、准确填报,又要严格把关,杜绝漏报、错报以及弄虚作假等现象。
联系人:王德平
电话:0311-87909379 传真:0311-87909710
电子邮箱:hbjdb110022@163,com
河北省机电办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