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信发〔2013〕9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境)外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甘肃要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发展富民多元产业,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障财政收入增长,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甘政发〔2012〕67号),现就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和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范围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自愿在甘肃省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子公司形式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
(二)已经在甘肃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自愿调整其分支机构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属地登记纳税的。
(三)已经在甘肃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调整其分支机构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并在当地分摊交纳所得税的。
二、财税政策
(四)新设立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按其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按照“谁分享,谁分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分4年支付,每年支付25%。
(五)调整其分支机构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登记纳税的,自调整之日起,按其当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按照“谁分享,谁分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分4年支付,每年支付25%。
(六)调整其分支机构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并在当地分摊交纳所得税的,自调整之日起,按其当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按照“谁分享,谁分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分4年支付,每年支付25%。
(七)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等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依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出台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资源配置和土地政策
(九)鼓励和支持落户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峪关新型工业化(特种材料)产业示范基地、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其落地项目在土地等要素配置方面给予倾斜,并享受兰州新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对于在我省投资建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项目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或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达到3000万元/公顷及以上,或年均从业人数500人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比例配套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十一)对开发铜、钼、铁、镁、锌、铝、硅、石墨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年缴纳税金超过5000万元,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探)矿权。在市场招标中,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取得采(探)矿权。
(十二)对开发煤炭资源项目,投资30亿元以上,其中60%用于现代煤化工项目,年缴纳税金超过1亿元,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矿山布局及开采总量符合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且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探)矿权,合理配置煤炭资源。在市场招标中,同等条件下煤炭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取得采(探)矿权。
(十三)在我省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方面可给予优先安排。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平衡的地区,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给予调剂解决。除兰州新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基地的项目执行相关优惠地价政策外,对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符合规定,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可区别情况,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确定出让价格。
四、产业政策
(十四)需要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除国家审批核准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外,其余全部下放至项目落地市州或产业园区负责办理,包括项目核准、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城市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
(十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照章缴纳税收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前期资金、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等优先给予支持。对于转移税收的企业项目,省级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省工信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政府国资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