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9    浏览次数:3

豫安监管﹝2013﹞80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为切实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范中毒窒息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nth="8" day="26"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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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河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现状

  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含基建系统)共有510个。其中黄金地下矿山竖井垂直深度超过600米、水平巷道长度超过1万米的生产系统约有20余个,煤系地下矿山生产系统(铝土矿、硫铁矿和石煤矿等)有150个,这两类矿山生产系统约占我省地下矿山生产系统总数的1/3左右,使得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尤为严峻,开展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已成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整治对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经批准已开工的地下矿山基建系统和地下矿山生产勘探系统。

  三、整治目标

  以预防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为目标,以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建设和完善为手段,全面提升地下矿山防范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四、重点整治内容

  (一)完善地下矿山机械通风设施,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防范炮烟中毒窒息事故。

  (二)完善机电保护装置,淘汰不符合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的设备和供电线路,防范火灾事故。

  (三)规范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防灾抗灾能力。

  五、方法步骤

  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时间为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采取企业自查和安全监管局验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和整改阶段(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进行隐患排查。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彻底进行整改。在全面自查自改基础上,填写《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验收报告》(见附件)。自查结论分为三级,最终得分95─100分为一级,60─94分为二级,59分以下为三级。

  (二)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检查阶段(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企业完成自查和整改后,向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局提交《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局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要组织专家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按照《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验收报告》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做出核查结论,并对核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核查结果为一级的生产系统,可边生产边对安全隐患实施整改;核查结果为二级的生产系统,由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核查结果为三级的生产系统,由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依法暂扣该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备案手续,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隐患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局申请重新核查,经核查符合标准后方可同意其恢复生产。

  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局可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局实施专项整治验收检查。在验收过程中,各市、县局对验收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在上一阶段未通过专项整治验收的矿山,必须按标准进行整改,并于2014年3月15日之前通过验收检查。省局将对市(县)局组织的验收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应对本地区的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并将电子版于2014年3月25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按重点整治内容和时限要求,严格抓好部署和落实,确保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矿山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切实提高对中毒窒息事故的防范能力。

  (三)截止2013年12月底,未通过专项整治验收的矿山企业,应全面停产整改,经专项整治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现已停产的地下矿山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必须通过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联系人:张  峰

  电话(兼传真):0371—65866580

  电子邮箱:hnajyc@163.com

 

  附件: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验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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