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河南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22    浏览次数:1

豫财办预〔2008〕158号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平公正。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公式计算。二是公开透明。坚持民主理财的理念,测算办法和过程公开透明。三是稳步推进。逐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四是稳定存量、调整增量。对收入增长快、转移支付测算补助额达不到上年水平的,实际补助额基本维持上年水平。

  二、省对县(市)转移支付的确定

  省对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两部分,一是确保县(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其他必要专项支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二是逐步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转移支付,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证最低基本支出需要,然后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县(市)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额+该县(市)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额

  (一)县(市)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

  县(市)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根据各县(市)标准财力与最低基本支出需求差额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额=该县(市)最低基本支出-该县(市)标准财力

  当县(市)标准财力大于最低基本支出时,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额为零。

  1、县(市)标准财力的确定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县(市)标准财力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标准财力=该县(市)2007年一般预算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7-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7-罚没收入×0.3+消费税、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基数性一般转移支付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扣除产粮大县奖励资金)×0.5 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其他基数性财力补助-体制结算上解-其他基数性上解 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努力不足额×15%

  某县(市)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努力不足额=该县(市)2007年二、三产业增加值×( — )

  若某县(市)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努力不足额小于零,按零计算。

  2、县(市)最低基本支出的确定

  县(市)最低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支出”三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最低基本支出=该县(市)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专项支出

  (1)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县(市)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和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正式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生活费。县(市)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职县乡行政、公检法、乡镇事业人员和县乡教师按编制确定,县级除教师外其他事业人员以编制为基础核定,离退休人员以2007年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统计数字为基础核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人员经费=全省县(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该县(市)编制人数 全省县(市)离退休人员年平均经费×该县(市)离退休人数 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正式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生活费

  ①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按津补贴规范后的行政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教师工资和未规范津补贴的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两类分别测算。差供编制按比例折算为其他事业单位编制。

  ②离退休人员年平均经费包括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等。按照离休人员,行政(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教师退休人员,其他事业退休人员三类分别测算。

  ③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正式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生活费,根据豫发[2005]17号文件规定测算。

  (2)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分“教育部门”、“公检法”、“行政”和“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四类分别测算,按县(市)人口密度系数进行调整。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公用经费=该县(市)(教育部门公用经费 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 行政部门公用经费 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人口密度系数

  ①教育部门公用经费

  教育部门公用经费按农村小学、农村初中、县镇小学、县镇初中和高中五类年生均标准和相应学生人数测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教育部门公用经费=该县(市)农村小学生数×农村小学年生均标准 农村初中学生数×农村初中年生均标准 县镇小学生数×县镇小学年生均标准 县镇初中学生数×县镇初中年生均标准 高中学生数×高中年生均标准

  ②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

  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年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公检法部门编制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该县(市)公检法编制数×县(市)公检法部门年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③行政部门公用经费

  行政部门公用经费参考财政部最低基本支出保障需求测算数据和2008年县(市)预算安排数核定年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行政部门公用经费=该县(市)行政部门编制数×行政部门年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④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公用经费

  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参考财政部最低基本支出保障需求测算数据和2008年县(市)预算安排数核定年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市)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公用经费=该县(市)其他全供事业单位编制数×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年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⑤人口密度系数

  某县(市)人口密度系数=1 (全省县(市)平均人口密度-该县(市)人口密度)÷全省县(市)平均人口密度÷2

  人口密度系数小于1时按1计算。

  (3)专项支出

  专项支出包括教育、科技、农业法定支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支出、计划生育经费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省直管县专项配套支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农村环境整治费用、中央和省要求县(市)配套净支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城镇居民医保、“一补”、家电下乡等)和其他必要支出。

  ①教育、科技、农业法定增长支出。按县(市)2007年预算安排数和高于县(市)财力平均增幅1%计算确定。

  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支出。按省核定县(市)年支出数确定。

  ③计划生育经费。按县(市)总人口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均标准计算确定。

  ④五保户供养经费。按五保户人数和省定标准计算确定。

  ⑤城市维护支出。以县(市)城市建设维护支出平均数为基础核定,享受转移支付的城市区适当减少。

  ⑥省直管县专项配套支出。按省直管县“两免一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安全饮水配套等相对非直管县多承担配套部分核定。

  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农村环境整治费用,按县(市)测算数核定。

  ⑧中央和省要求县(市)配套净支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城镇居民医保、“一补”、家电下乡等)。按标准计算,扣除上级安排数。

  ⑨其他必要支出。在核定每县(市)相同公共服务支出数额基础上按县(市)总人口及人均定额计算确定。

  (二)县(市)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

  所有县(市)2007年一般预算支出(扣除上级专项补助和人员经费)除以总人口为县(市)2007年人均财力支出,按30%的增长率计算2008年县(市)人均财力支出水平。按各县(市)人均财力支出与上述计算2008年县(市)人均财力支出水平的差距乘以总人口再乘以补助系数计算确定对县(市)补助数额。

  某县(市)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额=(核定全省县(市)2008年人均财力支出-该县(市)人均财力支出)×总人口×补助系数

  当某县(市)人均财力支出达到或超过核定全省人均财力支出时,转移支付额为零。

  1、县(市)总人口人均财力支出的确定

  县(市)总人口人均财力支出等于县(市)标准财力减去财政供养人员的人员经费除以总人口。县(市)标准财力按“(一)县(市)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中确定的县(市)标准财力加上分配的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数额计算确定。总人口按省统计局年报统计数字和公安部门年报统计数字平均计算确定。

  2、补助系数的确定

  某县(市)补助系数=全省县(市)固定补助系数×该县(市)人均基本支出调整系数

  全省县(市)固定补助系数=均等化转移支付额÷所有县(市)总人口人均财力支出达到核定全省2008年县(市)人均财力支出的财力缺口之和

  某县(市)人均基本支出调整系数=该县(市)总人口人均基本支出÷全省县(市)总人口人均基本支出

  三、省对市本级转移支付的确定

  本办法中的“市本级”指省辖市本级和所辖城市区(不包括已享受转移支付的城市区)。

  省对市本级的一般转移支付分两部分测算,一是“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主要考虑保市本级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补贴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其他必要支出需求。二是“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主要考虑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需求。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然后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市本级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额+该市本级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额

  (一)市本级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

  某市本级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根据该市本级标准财力与最低基本支出需求差额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本级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额=该市本级最低基本支出-该市本级标准财力

  当市本级标准财力大于最低基本支出时,最低基本支出保障转移支付额为零。

  1、市本级标准财力的确定

  市本级标准财力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本级标准财力=该市本级2007年一般预算收入-专项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基数性一般转移支付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其他基数性财力补助-体制结算上解-其他基数性上解。

  2、市本级最低基本支出的确定

  市本级最低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支出”三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本级最低基本支出=该市本级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专项支出

  (1)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在职人员按编制确定,离退休人员以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2007年统计数字为基础核定。用计算公式表示为:

  某市本级人员经费=全省市本级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该市本级编制人数 全省市本级离退休人员年平均经费×该市本级离退休人数

  ①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规范津补贴后的行政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教师工资和未规范津补贴的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两类分别计算。差供人员编制按比例折算为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②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等。按离休人员、行政(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教师退休人员和其他事业退休人员三类核定标准分别计算。

  (2)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分“教育部门”、“公检法”、“行政”和“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四类分别测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本级公用经费=该市本级教育部门公用经费 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行政部门公用经费 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公用经费

  ①教育部门公用经费

  教育部门公用经费按小学、初中、高中三类年生均补助标准和相应的中小学学生数测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本级教育部门公用经费=该市本级小学生数×小学年生均补助标准 初中学生数×初中年生均补助标准 高中学生数×高中年生均补助标准

  ②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

  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按省辖市本级和所辖城市区分别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本级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该省辖市本级公检法编制数×全省省辖市本级公检法部门平均公用经费标准+该省辖市所辖城市区公检法编制数×全省城市区公检法部门平均公用经费标准

  ③行政部门公用经费

  行政部门公用经费包括省辖市本级和所辖城市区公用经费,参考2008年预算安排数分别核定年人均标准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本级行政部门公用经费=该省辖市本级行政部门编制数×全省省辖市本级行政部门平均公用经费标准+该省辖市所辖城市区行政部门编制数×全省城市区行政部门平均公用经费标准

  ④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公用经费

  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包括省辖市本级和所辖城市区公用经费,参考2008年预算安排数分别核定年人均标准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本级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公用经费=该省辖市本级其他全供事业单位编制数×全省省辖市本级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平均公用经费标准+该省辖市所辖城市区其他全供事业单位编制数×全省城市区其他全供事业单位平均公用经费标准

  (3)专项支出

  专项标准支出包括教育、科技、农业法定增长支出、计划生育经费支出和中央及省要求市本级配套净支出。

  ①教育、科技、农业法定增长支出。按市本级2007年预算安排数和高于财力平均增幅1%计算确定。

  ②计划生育经费。按省辖市总人口人均补助标准、所辖城市区总人口人均补助标准及对应的人口数分别计算确定。

  ③中央和省要求市本级配套净支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城镇居民医保、化解“普九”债务、家电下乡等)。按标准计算,扣除上级安排数。

  (二)省辖市本级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额按各省辖市城区人口、其他人口人均支出与全省省辖市城区人口、其他人口人均支出的差距确定补助标准乘以相应的人口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省辖市本级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额=该省辖市城区人口×该省辖市城区人口补助标准+该省辖市其他人口×该省辖市其他人口补助标准

  “城区人口”指省辖市所辖城市区城市人口,“其他人口”指除城区人口外全市其他人口。

  各省辖市城区人口、其他人口补助标准确定过程如下:

  除郑州市外,计算其他17个省辖市本级满足基本支出需求后剩余财力,除以这些省辖市城区人口、其他人口计算出全省“城区人口人均支出水平”、全省“其他人口人均支出水平”。分别用各省辖市本级满足基本支出需求后剩余财力除以自身城区人口、其他人口计算各省辖市本级“城区人口人均支出水平”、“其他人口人均支出水平”,对“城区人口人均支出水平”、“其他人口人均支出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省辖市本级按差距大小确定城区人口补助标准、其他人口补助标准。省辖市本级“城区人口人均支出水平”、“其他人口人均支出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不予补助。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市县要将转移支付资金与自有财力统筹安排使用,在确保干部教师工资、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大实事”。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和“形象工程”建设。省辖市政府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加大对困难财政县乡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县乡解决财政困难。各级财政要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08年河南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有关情况说明

  为便于理解转移支付办法,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转移支付计算中的采用的数据标准及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县(市)在职行政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教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留津贴、奖金、工资附加和每年3600元津补贴,全省县(市)平均为年20609元,比上年增加3400元,其中津补贴增加2400元,考虑近几年晋职晋级因素增加1000元;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不含每年3600元津补贴,为年17009元,比上年增加1000元,为考虑近几年晋职晋级因素增加。差供人员补助按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60%计算为10205元。按县(市)对待区津补贴标准为每年5000元,相应提高工资标准。

  2、县(市)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等。其中:离休人员人均年支出34845元,行政(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教师退休人员人均年支出19188元(含每年3600元津补贴),都比上年增加3400元,其中津补贴增加2400元,考虑近几年晋职晋级因素增加1000元;其他事业退休人员人均年支出15588元(不含每年3600元津补贴),比上年增加1000元,为考虑近几年晋职晋级因素增加。按县(市)对待区津补贴标准为每年5000元,相应提高离退休费标准。

  3、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正式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生活费为年人均8503元,与上年相同。

  4、县(市)教育部门公用经费五类年生均标准:农村小学每年生均166元、初中每年生均259元(比上年增加35元),县镇小学每年生均196元、初中每年生均289元(比上年增加35元),高中每年生均500元。

  5、县(市)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标准:年人均1.6万元,与上年相同。

  6、县(市)行政部门(不含公检法)公用经费标准:年人均5000元,比上年增加1000元。

  7、县(市)其他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标准:年人均3000元,比上年增加1000元。

  8、村级经费补助标准:按村均3万元计算,比上年最低标准增加7000元。

  9、计划生育经费标准:县(市)总人口人均 6.42元,与上年相同,比上年减少6.04元,原因是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计入财力,本年按30%计入财力,按县(市)计划生育经费标准21.4元的30%计算为6.42元。

  10、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农村环境整治费用:县(市)年均300万元,比上年增加200万元。

  11、市本级和所辖城市区在职行政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教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留津贴、奖金、工资附加和市本级每年12000元津补贴、所辖城市区每年10200元津补贴,全省省辖市本级年均31227元,比上年增加2800元,其中津补贴增加1800元,考虑近几年晋职晋级因素增加1000元;所辖城市区年均为29427元,比上年增加1000元,为考虑近几年晋职晋级因素增加。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不含每年12000元津补贴,为年19227元,比上年增加1000元,为考虑近几年晋职晋级因素增加。差供人员补助按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60%计算为11536元。

  12、市本级和所辖城市区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等。其中:市本级离休人员人均年支出62303元,行政(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教师退休人员人均年支出27463元(含每年8940元津补贴),比上年增加2800元,其中津补贴增加1800元,考虑近几年晋职晋级因素增加1000元;所辖城市区离休人员人均年支出60503元,行政(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教师退休人员人均年支出25663元(含每年7140元津补贴),比上年增加1000元,为考虑近几年晋职晋级因素增加。其他事业退休人员人均年支出18523元(不含津补贴),比上年增加1000元,为考虑近几年晋职晋级因素增加。

  13、市本级和所辖城市区教育部门公用经费标准:小学每年生均196元、初中每年生均289元(比上年增加35元)、高中每年生均500元。

  14、市本级公检法部门公用经费标准:年人均2万元,与上年相同;所辖城市区为年人均1.8万元,比上年提高2000元。

  15、市本级行政部门(不含公检法)公用经费标准:年人均7000元;所辖城市区为年人均6000元。都比上年增加2000元。

  16、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标准:年人均4000元,比上年增加2000元;所辖城市区为年人均3000元,比上年增加1400元。

  17、计划生育经费标准:省辖市总人口人均2.1元,比上年增加0.5元,所辖城市区总人口人均21.4元。比上年增加8.94元。

  18、县(市)其他必要支出。首先核定每县(市)公共支出1000万元,其他按总人口人均5元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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